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禮時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在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後,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呢?近日,廣西陸川縣人民法院法官蘇斌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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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農曆 4 月份,原告陳某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19 年農曆 5 月陳某按照農村風俗通過媒人将彩禮款 79900 元送到李某家中。2019 年農曆 8 月陳某、李某舉辦婚禮酒席并開始同居生活,但因李某未到結婚登記年齡,所以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020 年 11 月陳某與李某一起搭車回娘家,途中李某下車後失蹤,經過李某家人多方尋找,直到 2021 年 10 月才找到李某。李某回家後陳某要求其回家共同生活,李某表現得十分抗拒:" 我不想回去!他有精神病,經常強迫我去做我不想做的事情,跟他生活在一起太難受了!" 陳某多次要求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某返還彩禮。
查明事實:陳某經診斷患有分化型分裂症精神病,李某走失時已經懷孕 4 個月,李某辦酒席花費了 2 萬元,按農村風俗向陳某回禮電車一輛及三床棉被。
法院判決:本案中陳某要求李某返還全部彩禮,但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一年多,陳某在日常生活中對李某态度惡劣導緻李某離家出走,李某失蹤時已經懷孕 4 個月,并于 2021 年 11 月帶了一個嬰兒回家,結合雙方生活情況及被告辦酒席的支出,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陳某請求李某退還彩禮不符合應退還彩禮款的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李某無需返還彩禮。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适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從彩禮返還的比例來看,法律應該借鑒習慣的做法,綜合考慮以下各種因素,決定彩禮返還的數額:
(1)考慮男女同居時間的長短及彩禮的歸屬和使用情況。如果彩禮給付後歸女方父母所有或者女方所有,那麼彩禮應該返還;如果彩禮給付後歸夫妻共有,且已被雙方消費或者置辦了家具或酒席,則應将屬于男方的部分和已消費的部分扣除;
(2)考慮女方回贈禮物的情況,返還彩禮的數額應當扣除女方回贈禮物的價值,如女方帶到男方家中的嫁妝,女方反過來給男方購買大額的禮物等等;
(3)在因彩禮舉債,造成男方生活困難時,返還彩禮應考慮彩禮債務的承擔情況,彩禮的返還數額應當扣除女方或者女方父母幫忙償還的債務部分;
(4)男女雙方的過錯程度,如有的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明顯違背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的患有重大疾病而隐瞞對方而同居生活,同居後存在家庭暴力情況等;
(5)同居後有無生育子女,有的同居時間較長,已經生育子女,彩禮款已經用于子女及家庭生活消費完畢,故不應當再予以返還彩禮等。
潇湘晨報綜合陸川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