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11 月 12 日訊(記者 彭科峰)二審判決出爐兩年多後,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原蘭州銀行副行長楊陽低價購房受賄一案,也終于迎來了監管的行政處罰決定。
日前,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9 家支行因爲員工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報送案件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爲被監管處罰,蘭州銀行總行被罰款 390 萬元。這份罰單中,監管同時給與 " 取消楊陽高管任職資格并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直至終身 " 的行政處罰。
公開信息可知,楊陽原系蘭州銀行副行長,因爲受賄大量現金和低價購買商鋪,檢方認定該商鋪差價超 2500 萬,但此後涉案商鋪因爲違建被住建部挂牌督辦最終拆除。
11 月 12 日,财聯社記者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楊陽在 2020 年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 100 萬元後,檢察院對受賄金額與性質還曾提起抗訴。不過,2021 年底對外公布的二審判決顯示,此案仍舊維持原判。
蘭州銀行副行長安排 " 白手套 " 購買低價商鋪受賄
據文書披露,楊陽,男,1964 年出生,甘肅省敦煌市人,大學本科文化,原系蘭州銀行副行長。據蘭州銀行提供的幹部信息披露,2009 年 9 月 15 日,蘭州銀行聘任楊陽爲蘭州銀行敦煌分行行長;2010 年 6 月 23 日蘭州銀行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聘用楊陽爲蘭州銀行副行長。
據了解,自 2011 年起,楊陽分管蘭州銀行公司業務部、個人業務部,2015 年起分管大客戶業務部、公司業務部、個人業務部,2016 年起分管公司業務部、個人業務部、小微業務部。這意味着,楊陽在對企業發放貸款方面有着巨大的審批權利。
2014 年 2 月春節前後,蘭州港聯生态環境發展有限公司法人張某爲感謝楊陽在其名下的公司辦理銀行貸款業務中的幫助,在蘭州昆侖賓館附近,将 20 萬元現金交予楊陽,楊陽予以收受後用于日常開支。
2014 年 6 月,張某爲楊陽對其名下公司在蘭州銀行貸款業務中給予的幫助,提出向楊陽低價出售其開發建設的港聯大道的商鋪,楊陽遂表示同意。楊陽和張某商定價格後,将張某表示向其低價出售商鋪的事情告訴其妻弟董強,并安排董強出面具體經辦。
此後,董強根據楊陽指使,安排楊陽連襟曾某與張某簽訂商鋪經營權轉讓協議,而後又根據楊陽安排從董強個人賬戶向張某支付房款 500 萬元。其中,楊陽出資 420 萬元,董強、曾某各出資 40 萬元。
最終,楊陽通過其妻弟董強、連襟曾某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蘭州銀行貸款客戶張某開發建設的蘭州港聯第一大道商鋪兩套。經甘肅信諾房地産土地資産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上述兩套商鋪協議簽訂的 2014 年 6 月 7 日評估總價爲 3678.2901 萬元,房款差價爲 2518.8901 萬元。
低價商鋪因爲違規建築被拆除且未獲拆遷款 法院一審判刑 9 年
據了解,經蘭州市西固區監委決定,楊陽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被留置;經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被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被執行逮捕。
檢方指控,楊陽和董強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行爲購買商鋪,其行爲均已構成受賄罪,要求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并且,應認定被告人受賄數額爲 2117.28 萬元。
不過,耐人尋味的是,本案的核心商鋪,被評估公司認定市場價值 3679 萬、差價 2518 萬的受賄财産,最終卻引起了巨大争議。
楊陽方面表示,其雖然通過董強和曾某與港聯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低價購買港聯大道 1354 平方米商鋪,但實際上,當時港聯大道商業街并未整體建成,被告人楊陽隻是支付了近一半的房款 500 萬元,從雙方《合同》履行的内容來看,付款沒付清,鋪面也沒有交付。
法院一審認定,蘭州港聯第一大道從建成到逐步招商過程中,蘭州市政府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将該項目定性爲違法建築。2017 年 4 月 19 日,蘭州市城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住建部挂牌督辦的要求,對港聯大道購物中心違法建設作出了依法實施拆除的《通告》,從 2017 年 4 月 20 日開始陸續對港聯購物中心違法建設實施拆除。拆除過程中,爲能夠順利得到政府賠償款,2017 年 5 月 27 日,港聯公司與楊陽的 " 白手套 " 曾某又簽訂了經營權轉讓合同解除協議書。但最終,蘭州市城關區相關部門未對曾某申請補償的經營權轉讓款 1159.40 萬元進行補償,未補償原因爲曾某隻能提供 500 萬元的流水賬單,且流水賬單不在曾某名下。
法院一審認定,港聯項目屬于違建工程,且最終被依法拆除。楊陽購買該商鋪的行爲不可能實現其受賄的目的,其所謀取的非法利益不具有實現的可能性,其受賄行爲無法達到既遂的結果,這屬于對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導緻的。根據《刑法》規定,對于未遂犯的量刑處罰,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裁定,楊陽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罰金 100 萬元。董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 20 萬元。
檢察院不滿一審判決抗訴 二審依舊維持原判 認定副行長受賄未遂
财聯社記者查詢獲悉,作爲蘭州招商引資用于黃河河洪道綜合治理的項目之一,2010 年一經問世,蘭州港聯第一大道便被寄予很高期望。不過,因爲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違法建設、侵占黃河洩洪通道長達 1.3 公裏等原因,2017 年 3 月,港聯第一大道位列住建部限期挂牌督辦八大違法案件之首。此後,蘭州當地不少官員因卷入此案被查。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之後,當地的檢察院并不滿意判決結果,發起抗訴。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爲,一審判決認定受賄金額及犯罪形态适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受賄金額應按照評估報告确定的數額與合同價的差價計算爲 2518.8901 萬元;在楊陽和張建強簽訂合同并交付購房款之後,其受賄行爲已經完成,構成受賄既遂。
2021 年 12 月底,二審結果公布。法院二審認爲,楊陽、董強收受張建強低價轉讓違法建築物商鋪經營權的行爲,屬受賄犯罪的未遂。抗訴機關及支持抗訴機關關于簽訂合同構成受賄既遂的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也無充足的法律依據。抗訴機關及支持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能成立。最終,二審依舊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