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夫妻雙方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想要變更孩子的姓名随自己姓,這樣的要求合理嗎?法院會支持嗎?2 月 15 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把前夫告上法庭要求給孩子改姓,法院駁回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丁某和杜某于 2014 年結婚,婚内育有一個女兒小丁。2018 年,丁某和杜某因感情破裂決定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小丁由杜某撫養。後來,杜某希望女兒跟自己姓,但當年的離婚協議中并沒有對女兒變更姓氏這件事有明确的約定。于是,2021 年,杜某和女兒小丁訴至法院要求确認小丁變更姓杜,并要求前夫丁某配合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姓名是自然人個體化的标志和象征,是一種典型的人格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第 ( 一 ) 項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小丁未年滿十八周歲,小丁和杜某請求變更小丁姓氏、同時要求丁某配合變更姓名,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範圍。一審法院據此裁定,駁回小丁和杜某的起訴。
杜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京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離婚後,任何一方不得将子女視為個人私有财産
更改姓名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法院是否應當實體審理呢?南京中院少家庭法官相媛媛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然人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本案中,小丁自出生後一直随父姓,現小丁尚未成年,小丁和杜某起訴要求丁某配合變更小丁的姓氏,但由于杜某與丁某在離婚協議中并未對小丁變更姓氏做出明确約定,且并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在離婚後對于小丁變更姓氏已達成一緻意見。現在小丁和杜某單方要求變更小丁的姓氏,在公安機關拒絕受理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丁某配合其辦理姓氏變更,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争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範圍,裁定駁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相媛媛表示,關于未成年子女随父姓還是随母姓,法律對此沒有強制性規定,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确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應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離婚後,任何一方不得将子女視為個人私有财産。雙方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相關事宜時,應當遵循最有利于子女,保證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避免因父母之間的矛盾傷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一方在未與另一方協商達成一緻意見的情況下,訴至要求将未成年子女姓氏更名到自己名下,缺乏法律依據。(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