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試管嬰兒出生 8 年後
被發現與父母均無血緣關系事件
登上熱搜
并引發衆多網友熱議
12 年前
劉文與前妻孫芳因婚後不育
在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生殖醫學中心做試管手術
妻子十月懷胎生下兒子劉軒
8 年後
意外發現劉軒與他倆均無血緣關系
親子鑒定報告顯示,排除劉文和孫芳是劉軒生物學父母親。
爲弄清事情原委
劉文和孫芳以侵犯二人的
生育權和知情權爲由
将生殖醫學中心和安徽省婦幼保健院
列爲被告
2022 年 6 月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22 年 11 月 7 日
法院一審判決
認定生殖醫學中心
存在醫療過錯承擔全部責任
賠償劉文和孫芳兩人 64 萬餘元
也提出了諸多法律問題:
試管嬰兒與沒有血緣關系的父母之間
在法律上還算不算是親子關系?
試管嬰兒被發現與現任父母
沒有血緣關系後
是否還有對父母财産的繼承權?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振華律師、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家事法律事務部主任王整律師帶來的專業解讀!
1、試管嬰兒出生 8 年後被發現與父母均無血緣關系,三人在法律上還屬于親子關系嗎?
王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緻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爲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人工授精一般分爲同質人工授精(指用夫精進行人工授精)和異質人工授精(指用夫外精源進行人工授精),但都與母親有血緣關系。
如果多年後發現,試管嬰兒與父親、母親都沒有血緣關系,這種情況下,個人認爲直接認定與父母有法律意義上的子女關系,存在争議,還需要履行收養程序,通過收養來确定法律意義上的子女關系會更加穩妥一些。
王振華:本案中父母将孩子養育至今,存在撫養事實,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親子關系。撫養事實的形成通常需要兩個條件:首先是主觀意願,即主觀上将該子女視爲自己的孩子,并以父母子女關系相處;其次是存在撫養、教育的行爲,對子女盡到教育、照料等義務。本案中,即使血緣關系被否定,也不影響父母對子女已産生的撫養事實。
父母親自生育子女屬于常見的自然血親關系,然而,随着社會的不斷發展,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也可能是拟制血親關系,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即屬于上述範疇。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基于收養行爲産生血親間應當履行的對應權利與義務。本案中即使父母與子女雙方無血緣上的聯系,其之間的關系仍可推斷爲親子關系的一種情形。
目前來看,我國尚無明确法律規定此類情形是否屬于親子關系,但從理論上來講,親子關系通常不是自然就是拟制血親,而自然必須存在血緣關系,拟制即非血緣的親子關系。拟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爲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爲設定的。我國現行法律确認的拟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個人認爲本案亦不完全符合上述兩種類型,如該父母想要确認收養關系,應完成相關收養手續。但是如果其不願意采取此方式或者收養登記機構對此也無從認定是否屬于收養關系的話,在現行法律沒有對此進行确認時,法律拟制即有其存在的意義與必要。
2、試管嬰兒出生 8 年後被發現與父母均無血緣關系,父母是否還有撫養權?
王振華:父母應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履行撫養義務。撫養權是父母對子女的一項人身性權利,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消滅。本案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仍然屬于親子關系,因此父母享有撫養權。
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的規定,若父母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母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确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并且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雖然民法典對于上述親子關系确認或者否認的法律後果尚未作出明确詳盡規定,但該結果必然會對父母與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産生影響。
此外,在處理撫養權争議的過程中,法院還會考慮子女已經形成的成長環境、父母的綜合情況,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角度進行綜合判定。
3. 試管嬰兒出生 8 年後被發現與父母均無血緣關系,孩子是否還有繼承權?
王振華:法定繼承權不以血緣關系爲前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不難看出,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份關系作爲基礎确定的。是否具備血緣關系不是判斷是否具有繼承權的必要因素,是否可繼承應以身份關系爲基礎判斷,而且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
由于雙方在法律上爲父母子女關系,除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否認親子關系等情況外,該孩子目前仍爲其父母的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且由于該孩子目前僅有 11 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即使出現父母希望通過遺囑剝奪其部分繼承份額的情形,按照相關規定,遺囑也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因此,按照目前的情況分析,該子女有權繼承該夫婦的部分遺産。
4. 試管嬰兒出生 8 年後被發現與父母均無血緣關系,涉事醫院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王振華:首先,涉事醫院由于管理疏漏應當對 " 錯放胚胎 " 事件負有違約責任、侵權責任。除了承擔上述責任,還可能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緻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該父母可向涉事醫院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親子鑒定費、誤工費、交通費用、尋找親生子女費用(若有),同時亦有權要求醫院賠禮道歉。
其次,由于涉事醫院的過錯行爲,導緻當事父母産生的重大誤解,誤将他人之子當作親生子而撫養,以至于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醫院或應承擔因其過錯導緻該父母撫養非親生子女而産生的撫養費。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雖然本案父母知情之日尚在二十年内,但實踐中,當事人知道孩子跟自己沒有血緣關系,往往距離醫院侵權行爲發生之日數十年,當年的嬰兒已成長爲成年人,可能已超過民法典規定的二十年保護期。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如果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但發現時又造成新的侵害後果的,作爲一種特殊情況,或将适用延長的相關規定。
(文中劉文、孫芳、劉軒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