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個快遞也涉嫌犯罪?抱有僥幸心理的 "90 後 " 小夥徐某一直覺得幫忙取快遞賺點跑腿費不犯法,殊不知他早已成爲電信網絡詐騙中的一環 ……
取送黃金的 " 車手 " 報酬高
"300 元一天,包吃包住,還給生活費,想不想幹?"2022 年 7 月,待業在家的福建漳州人徐某在浏覽某網站貼吧時,認識了一個自稱叫阿虎的人。閑聊中,徐某了解到阿虎是電信網絡詐騙組織的一員,對方表示願意爲徐某提供工作和住處,在高額報酬誘惑下,徐某一口答應了下來。
在阿虎的指導下,徐某下載了某境外聊天軟件,并用阿虎提供的新手機号注冊賬号。随後,徐某被拉進了一個微信群,群員每天的任務就是發送和接收各種快遞信息。
慢慢地,徐某了解到自己的身份是 " 車手 ",負責取送快遞。很快,阿虎把取件地址、收件人資料、手機号碼私下發給徐某。徐某租了一輛車,導航到廈門某公園門口的快遞櫃,群内成員 " 曹操 " 将驗證碼和快遞員信息以語音方式發給徐某,徐某按照指示打開快遞櫃,取完快遞後将快遞包裹内的金條從廈門送至漳州一家指定的金店,至此 " 車手 " 工作結束。嘗到了甜頭的徐某不僅自己運送金條,還邀請好友盧某、楊某、黃某等人共同運送。
本案的涉案金條。
" 每天從早到晚不是取快遞就是等快遞,我漸漸感覺不對勁了。" 随着運送的金條越來越多,徐某等人雖然意識到自己的行爲可能違法,但還是沒有抵擋住高額報酬的誘惑。
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徐某等人通過境外聊天軟件接收 " 曹操 "、阿虎等上遊詐騙團夥發來的取件信息,在深圳、廈門、泉州等 20 餘處快遞櫃收取裝有金條的快遞,再按照指示通過租賃汽車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方式,将金條送至位于漳州、泉州等地的指定店鋪,有時運送的金條能有 10 餘塊。
浮出水面的電詐集團
徐某等人運送的金條從何而來?這背後有一個龐大的電信網絡詐騙團夥。
2022 年 10 月 4 日,被電話詐騙 182 萬餘元的江蘇省連雲港市民孫先生前往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此舉讓這個電信網絡詐騙團夥浮出水面。
李某等 4 人爲該電信網絡詐騙團夥在國内搭建多部 VoIP 設備,利用其本人以及譚某等人提供的手機卡辦理固定電話、網絡寬帶、開關機、随時清除電信詐騙标記,爲上遊詐騙團夥實施詐騙提供幫助。該 VoIP 設備可以通過設置在境外的服務器撥打詐騙電話,而号碼往往顯示爲境内的正規号碼,詐騙團夥假稱能消除不良征信,或者能提供網絡賭博、網絡嫖娼等服務,騙取被害人打款至潘某等人提供的銀行卡賬戶上。
随後,他們再通過利用非法途徑購買來的個人信息在電商平台上注冊一批實名賬号,并用詐騙來的資金購買金條,将金條通過快遞方式送至指定的快遞櫃,再由徐某等人取貨送至指定金店。
這些金店并非普通金店,而是犯罪分子提前聯系好的,徐某等人将金條送至金店,金店老闆鄭某夫婦等人以低于市場價格對金條進行回收,并将金條郵寄至珠寶公司獲取轉賬款後,再打款至犯罪分子指定的銀行賬戶。至此,一條涉及上遊詐騙、中間流轉、下遊洗白的犯罪鏈條完成。
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該詐騙團夥僅在廈門、泉州等地收取的黃金所涉全國詐騙案件就有被害人 160 餘名,詐騙所得用于購買金條的資金共計 1200 餘萬元。
全鏈條打擊電信網絡詐騙
2022 年 10 月 30 日,連雲港市海州區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該案。據辦案檢察官王婉秋介紹,在我國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背景下,犯罪分子的反偵查意識也越來越強,電信網絡詐騙所得的資金轉移也呈現出隐蔽性強、轉移手段新穎的特點,不少犯罪分子利用電商平台漏洞進行了一系列新型的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從團夥組織架構、人員層級分工、電子數據提取等方面引導偵查機關進一步取證。
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安機關将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爲完善證據鏈條,辦案檢察官引導偵查機關将涉案線上 App 賬戶訂單信息、物流信息與 " 車手 " 接收快遞的地點進行逐一比對,根據物流信息追蹤到 " 車手 " 後,再根據 " 車手 " 的行動軌迹、路面監控視頻、轉賬記錄,精準鎖定收贓的金店和收贓次數,夯實證據。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爲,徐某等 4 人的角色是 " 車手 ",專門在下遊取送金條,金店老闆鄭某夫妻二人則負責将金條變現,潘某等 3 人将自己的銀行卡、對公賬戶用于幫助他人收款轉賬,此 9 人涉嫌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而李某等 4 人爲電信網絡詐騙提供通訊傳輸技術支持,涉嫌詐騙罪;譚某提供手機卡給予通訊幫助,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2 月 11 日,海州區檢察院分别以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徐某等 14 人提起公訴。6 月 8 日,該案開庭審理。
10 月 17 日,該案一審宣判。徐某等 9 人因犯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到五年,各并處罰金 7000 元至 5 萬元。李某等 4 人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三年六個月,各并處罰金 8 萬元至 10 萬元。譚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1500 元。
目前,該案涉及的上遊電信網絡詐騙團夥和違法收受黃金的店鋪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爲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來源:檢察日報 · 明鏡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