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探店博主,推薦各類網紅餐廳,套餐折扣加團購,這些短視頻是真 " 考察 " 真分享,還是軟廣告真推廣?近日,北京市和湖北省兩地的消費者協會指出," 達人探店 " 可能構成商業廣告。
今年 5 月 1 日起将實施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明确,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标明 " 廣告 "。
從 " 拔草 " 到 " 踩坑 "
探店視頻誤導消費者,是否擔責?
探店讓網絡博主積累了粉絲,獲得流量;消費者節約了試錯成本,品嘗美味;商家也提升了知名度,擴大銷售。這本是一件三方共赢的好事。
但近年來随着虛假推薦、惡意差評、探店博主吃霸王餐等問題頻頻出現," 變了味兒 " 的探店引起了人們的反感。比如,有不少消費者表示,根據探店達人的推薦前去 " 拔草 ",結果卻是 " 踩坑 ",體驗較差,和視頻描述不符,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那麽,此類探店視頻究竟是真分享還是軟廣告?探店達人發布探店視頻誤導了消費者,是否要承擔責任?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陳鳳翔指出,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标明 " 廣告 "。平台對 " 網絡種草 "" 達人探店 " 等行爲要加強審核,否則,同樣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從 " 探店 " 到 " 軟廣 "
視頻平台應該如何規範?
随着網紅博主等主體不斷發展壯大,其在互聯網上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
如通過 " 美食探店 " 或其他形式,對産品、服務等進行推介,以實現 " 推銷商品或者服務 " 的目的,這種行爲就應當認定爲互聯網廣告,受到相關法律的規制。
律師邢鑫表示,應首先要求 " 探店 " 視頻等明确标注 " 廣告 " 字樣。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别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爲廣告。視頻平台履行主體責任,要求 " 探店 " 視頻标明 " 廣告 ",否則不予發布和推薦。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 16 條提出,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在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範、制止違法廣告,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記錄、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廣告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自信息服務提供行爲終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的廣告内容進行監測、排查,發現違法廣告的,應當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斷開發布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關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置機制,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或者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
(四)不得以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撓、妨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廣告監測;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爲,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采取技術手段保存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提供相關廣告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廣告修改記錄以及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據服務協議和平台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違法廣告的用戶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
除了視頻平台,如果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探店博主也要承擔責任。邢鑫告訴記者," 探店 " 主播不僅是廣告的發布者,在一些情況下還可以看作是廣告代言人。主播在制作和發布 " 探店 " 視頻時,對于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進行發布、推薦的,如果造成對消費者的損害,主播就要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從 " 吃播 " 到 " 直播 " 再到 " 測評 "
多種情景是否均需标注 " 廣告 "?
中央财經大學中國互聯網經濟研究院副院長歐陽日輝表示,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的方式來進行推薦,在某種程度上屬于一種軟廣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騙性,這些行爲必須标明 " 廣告 "。
有專家指出,約束和規範 " 吃播 ",要強化平台的主體責任,明确各方應遵守的規矩。如,某視頻平台此前就發布了《餐飲探店規範》,平台通過警告、下架視頻、賬号降級、封禁投稿權限等形式,杜絕虛假宣傳行爲,維護消費者、商家、博主的權益。
邢鑫律師指出," 探店 " 作爲新的廣告形态方興未艾,監管也要與時俱進。一方面,建立健全 " 探店 " 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爲;另一方面,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引入社會監督力量,共同規範 " 探店 " 行爲。此外,廣大消費者在消費時要冷靜、理性,對各網絡平台中流行的 " 探店 " 仔細甄别,避免被營銷廣告所誘導。
來源:中國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