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4 日,為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保護用戶權益工信部發布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的通告。
通告指出,生産企業應确保移動智能終端中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預置應用軟件均可卸載,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載方式供用戶選擇。基本功能軟件限于以下範圍:(一)操作系統基本組件:系統設置、文件管理;(二)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多媒體攝錄;(三)基本通信應用:接打電話、收發短信、通訊錄、浏覽器;(四)應用軟件下載通道:應用商店。實現同一基本功能的預置應用軟件,至多有一個可設置為不可卸載。
以下是工信部通告原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的通告
工信部聯信管函〔2022〕269 号
為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保護用戶權益,提升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供給水平,構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産業生态,促進移動互聯網持續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現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由生産企業預置,在移動智能終端主屏幕和輔助屏界面内存在用戶交互入口,為滿足用戶應用需求而提供的、可獨立使用的軟件程序。
二、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應遵循依法合規、用戶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則,依據誰預置、誰負責的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尊重并依法維護用戶知情權、選擇權,保障用戶合法權益。
三、生産企業應确保移動智能終端中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預置應用軟件均可卸載,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載方式供用戶選擇。
四、基本功能軟件限于以下範圍:
(一)操作系統基本組件:系統設置、文件管理;
(二)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多媒體攝錄;
(三)基本通信應用:接打電話、收發短信、通訊錄、浏覽器;
(四)應用軟件下載通道:應用商店。
實現同一基本功能的預置應用軟件,至多有一個可設置為不可卸載。
五、生産企業應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權限管理機制,提升操作系統安全性,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預防在産品流通環節發生置換操作系統和安裝應用軟件的行為。
六、生産企業應按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 号)有關規定,保證預置應用軟件安全合規,明示所提供預置應用軟件的相關信息,履行登記、審核、監測、留存、下架等全鍊條管理責任,完善投訴受理制度等服務保障措施,及時處理用戶投訴,落實個人信息保護責任。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加強對預置應用軟件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八、本通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原文來源:網信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