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男子張強和妻子許晴離婚時在協議中約定女兒由許晴撫養,張強每月支付撫養費 4000 元直至 18 周歲,不久張強因患嚴重慢性疾病從公司辭職,後未找到合适工作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其請求前妻能夠減少女兒撫養費但遭拒,無奈之下張強訴至法庭。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撫養費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綜合考慮張強的經濟承受能力及女兒的生活實際需要,酌定張強每月支付 2000 元撫養費。
2011 年 1 月,張強認識了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的許晴,二人因在工作上常有交集很快熟識起來,後發展爲戀人關系。2012 年 5 月,相戀一年有餘的張強與許晴辦理了結婚登記,并于 2015 年 7 月生育一女張琪,開啓了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
然而幸福的生活沒有持續太久,因生活瑣事與孩子教育等問題,張強經常與許晴發生争吵,張強認爲城區教學質量較高想讓孩子到城區上學,但許晴認爲孩子在鎮上讀書有外婆幫忙照料,生活更爲便利。
終于,二人的婚姻走向了盡頭。2021 年 4 月,張強與許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婚生女張琪由許晴直接撫養,張強每月支付撫養費 4000 元,教育費和醫療費各半,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張強可以在每周周五放學至周一上學接女兒随其生活或娛樂。
在離婚之初,張強爲了讓女兒繼續無憂生活,在每月給付孩子 4000 元撫養費之餘,還時常給孩子買衣服、給零花錢等,并在約定的探望日帶女兒外出遊玩。2021 年 12 月,張強因身體原因從原公司辭職,後未找到合适工作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2022 年 3 月,張強因患有丙型肝炎肝硬化而入院治療,經治療好轉後出院,醫囑載明:患者肝功能現恢複正常,但需要定期複查,并按時用藥。
張強出院後因失業加之身體患病,欲與許晴協商減少女兒撫養費,但遭到許晴拒絕。張強無奈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以自己失業且患有慢性疾病爲由要求将女兒的撫養費由每月 4000 元減少至 1000 元。
庭審中,許晴作爲張琪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訴,其陳述離婚協議書已經約定每月 4000 元撫養費,張強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爲了孩子健康成長不同意減少撫養費。
崇川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法律明确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撫養費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适當提高或者降低。張琪的父母在 2021 年離婚時約定張琪的生活費爲每月 4000 元,雖然超過本地區實際生活水平,但系張強自願承受,體現其對張琪的關愛,若無特殊情況,此标準下張琪會在經濟相對寬裕的條件下成長。然而生活總是讓人難以預料,現張強健康受損又無固定職業,負擔能力較離婚時發生了重大變化,其要求調低原約定的生活費标準,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因此,法院綜合考慮張強本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并結合張琪的生活實際需要,不可因對未成年人撫養費标準的突然大幅度降低以導緻其生活質量斷崖式下降,酌定張強每月支付張琪 2000 元撫養費。
張強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遇有特殊情形,可以适當提高或者降低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零八五條規定:"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院一審承辦法官陳将華介紹,關于離婚後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用的負擔問題,父母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費由誰負擔、如何分配等,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但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物價水平、子女個體情況、父母收人水平等産生變化,原撫養費數額、給付方式、給付期限等均有可能發生不再适應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負擔能力的情況。因此,在出現一些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可以适當提高或者降低撫養費标準。
陳将華介紹,關于降低撫養費标準,雖然法律沒有明确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如給付義務人确因客觀原因,導緻其經濟收入長期性、明顯性降低,并緻使其難以維持當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給付方領取失業金、生活困難;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或者服刑等原因,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适當減少撫養費。
本案中,張強與許晴的離婚協議已經就婚生女張琪的撫養費作出了明确約定,該協議系雙方自願達成,内容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爲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張強本應依約履行。但考慮到張強在離婚後患上嚴重的慢性疾病,因健康受損又無固定職業,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出現特殊情況,符合可以适當降低撫養費标準的情形。
(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
通訊員 顧建兵 吳振宇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校對 張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