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工人 " 耿某因個人過失給單位帶來 247 萬元損失,單位要求全額賠償,是否要賠呢?4 月 27 日,在 " 五一 " 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南京溧水法院召開勞動争議審判工作暨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通報該院勞動争議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其中耿某一案被作爲典型案例。
據悉,耿某原系甲公司出納,離職前的月工資爲 3800 元,公司财務制度規定 " 出納根據總經理簽字的用款申請單複核金額後開具銀行支票、銀行彙票、電彙單 "。2021 年,甲公司總經理助理趙某将一 QQ 群号發送給耿某,耿某添加後發現群内還有公司總經理 " 湯某 " 等人。入群後," 湯某 " 以支付貨款爲由指示耿某将 254 萬元分兩筆彙入指定賬戶,後發現 " 湯某 " 系他人假冒,耿某意識到被騙後,便在公司人員陪同下報警。公安立案偵查後,現已追回 7 萬元,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耿某賠償損失 247 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耿某作爲财務人員應當知曉公司的财務管理制度并遵照施行。尤其在當前電話、網絡詐騙案件頻發、公安部門加強防詐騙宣傳力度的大環境下,耿某應當具備較之普通人更爲敏感的風險意識。耿某在新建 QQ 群裏接收到轉賬指令,在未核實對方身份及轉賬指令真實與否的情況下進行轉賬,缺乏基本的注意義務,也違反了公司的财務管理制度,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範圍應當與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工資收入水平等相适應,不能一概将用人單位的損失全部轉嫁給勞動者,勞動者的賠償數額應當以不影響其生存權爲前提。綜合以上因素,法院判令耿某賠償甲公司損失 4 萬元。
此外,現代快報記者從溧水法院黨組成員、審委會專職委員周榮強處獲悉,與 2021 年度相比,本年度新受理的涉及群體性糾紛案件數量多、類型多,包括企業生産轉型、企業搬遷、企業經營不善導緻欠薪等。但調解數較少,其因是大部分企業因經營不善已倒閉或面臨停産,企業負責人無法有效聯系或不願出面解決問題等情況。
爲高質量、高效率化解勞動争議糾紛,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溧水法院采取了以下四項措施:
一是參與聯合調處,訴前定紛止争。積極參與溧水區勞動人事争議聯合調處中心工作,聯合調處勞動人事争議糾紛;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的訴前協調作用,結合案件事實、法律規定,化解雙方矛盾,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
二是開展巡回審理,重視普法宣傳。依托勞動争議巡回法庭,持續開展勞動争議案件巡回審理活動,擴大普法宣傳範圍,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審理,更大範圍接受監督;充分履行 " 網格法官 " 職責,借助招聘會、求職會等社會活動開展法律咨詢和普法宣講,引導各方依法維權解紛。
三是強化平等保護,優化營商環境。深入企業走訪調研,爲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引導勞資雙方協商解決糾紛;針對可能出現的群體性勞動争議案件,結合預警機制,強化與用人單位、人社部門、勞動監察部門溝通,提前介入,加強調解力度;針對勞動者纏訴、亂訴等惡意訴訟現象,嚴格依法裁判,維護用人單位的正當權益。
通訊員 張飛飛 現代快報 + 記者 孫蘇皖
(編輯 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