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13 日晚間,證監會公布了修訂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範性文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統稱 " 資管規定 "),涉及私募資管業務管理和資管計劃運作兩方面内容,對有關差異化監管、業務創新規劃、投資标的所涉規模比例限制等多達 15 項内容進行修訂,新規将于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18 年 4 月,人民銀行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同年 10 月,證監會發布資管規定。自此以來,證監會持續推動行業私募資管業務規範整改、平穩轉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除少量按照監管政策允許進行個案處理的産品外,絕大多數存量業務已完成規範整改,行業風險顯著降低,業務結構持續優化,私募資管業務逐步回歸本源,進入規範有序發展的新階段。
為進一步鞏固資管業務規範整改成效,更好發揮私募資管業務服務實體經濟功能,促進形成專業穩健、規範發展的行業生态,證監會在總結資管業務規範整改經驗基礎上,積極回應市場合理訴求,針對部分規定适應性不足等問題,對資管規定作了修訂。
資管規定堅持放管結合,促進私募股權資管業務充分發揮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對私募股權資管計劃分期繳付、擴募、費用列支、組合投資等規制進行一系列優化,适應私募股權資管業務投早、投小等業務特點,同時強調防範 " 明股實債 " 等違規行為。
資管規定明确,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期自資産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 60 天,專門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期自資産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 12 個月。
封閉式資産管理計劃的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參與資金,但應當在資産管理合同中事先約定分期繳付資金的有關安排,并明确相應的違約責任。單個投資者首期繳付金額不得低于合格投資者參與單個資産管理計劃的最低投資金額,所有投資者首期繳付金額合計不得少于 1000 萬元。
專門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封閉式資産管理計劃,如果規範運作、且按照資産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體投資者和托管人的同意,并不存在未按規定進行合理估值、通過擴大募集規模向新參與投資者轉移風險、虧損或者輸送利益的情形,可以擴大募集規模。
資管規定指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有資金參與、退出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的,應當提前 5 個工作日告知全體投資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個月。
在投資上,資管規定指出,一個集合資産管理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産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産淨值的 25%。除以收購公司為目的設立的資産管理計劃、專門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資産管理計劃外,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集合資産管理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産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産的 25%。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品種除外。
其中,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産管理計劃及公募基金合計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資産管理計劃、公募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資産管理計劃參與股票、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等證券發行申購時,單個資産管理計劃所申報的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資産管理計劃的總資産,單個資産管理計劃所申報的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拟發行公司本次發行的總量。
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産管理計劃投資于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的資金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資産管理計劃淨資産的 35%。因證券市場波動、資産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客觀因素導緻前述比例被動超标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且在調整達标前不得新增投資于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産管理計劃投資于同 一非标準化債權類資産的資金合計不得超過 300 億元。
此外,資管規定适當提升産品投資運作靈活度,更好滿足市場需求。包括完善集合資管計劃人數限制規定、允許最近兩期均為 A 類 AA 級的期貨公司投資場外衍生品等非标資産等。
資管規定明确,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的投資者人數不少于二人,不得超過二百人。符合條件的員工持股計劃不穿透計算員工人數。
資管規定要求進一步完善風險防控安排,包括完善私募資管計劃負債杠杆比例限制,加強逆回購交易管理,強化關聯交易規制等。
規定指出,私募資管計劃投資單一債券占比超過 50% 的,杠杆比例不得超過 120%。資産管理計劃投資于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等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品種不受前述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