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關于 " 遊戲賬号買賣 " 的新聞獲得了不少關注:資深玩家許某在某平台的遊戲賬号裡有多個限量或已停售的珍稀裝備。許某平時無業,在急需用錢時,将賬号以 4000 元的價格賣出。賣掉賬号後,他覺得心有不甘,于是通過自己注冊時的初始身份資料,以被盜為由找回了賬号,随即将買家拉黑。
在頭一次 " 惡意找回 " 成功後,許某嘗到了甜頭,很快故技重施。2022 年 3 月至 6 月,他用同樣的方法進行了 3 次類似交易,至案發時共獲利 1.1 萬元。檢察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對許某提起公訴。最終,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 8 個月,緩刑 1 年,并處罰金 2 萬元。
這起案件不是孤例。2022 年 11 月,有玩家用類似手法高價出售賬号,涉案金額達 12 萬元,最後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6 個月,并處罰金 5 萬元。
有意思的是,這名玩家在二審中辯解稱:" 平台規定賬戶不能随意買賣,所以我不是偷,隻是把自己的賬戶找回來。" 但這沒有影響最終的判決。
近幾年來,關于遊戲賬号、遊戲裝備這類虛拟物品的估價和歸屬問題一直存在争議。廠商規定的 " 遊戲賬号不屬于玩家 " 等條款,以及和私下交易有關的權益問題也時常引發争論。為此,觸樂聯系到了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法學會體育法學與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研究會理事張翠蘋律師,為我們解答一些相關的法律問題。
和虛拟财産相關的法律問題,近幾年常被提起
觸樂:張律師您好。可否為我們就許某一案的案情簡單剖析一下,為什麼此案被定性為 " 盜竊罪 ",而非以欺騙手段找回賬号的 " 詐騙罪 "?
張翠蘋律師:遊戲賬号屬于網絡遊戲中的虛拟财産,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許某将遊戲賬号轉讓給其他玩家,此後再以賬号被盜為由,利用自己的身份證号、郵箱及密碼等初始信息将該遊戲賬号找回,達到既非法占有該交易款項,又能繼續控制遊戲賬号的目的。這些行為都符合盜竊罪的行為特征。且許某累計獲利 1.1 萬元,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
在該交易過程中,許某并沒有虛構事實和隐瞞真相,而是采取了秘密竊取手段,利用初始注冊信息重新取得該遊戲賬号的控制權,這些都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觸樂:在上述另一起案件中,被告的辯解很有意思。的确,很多廠商都會在用戶協議中寫明不允許對遊戲賬号進行私下交易,而且會聲明賬号的所有權屬于遊戲公司,玩家隻有使用權。那麼,在這幾起案件中,私下轉讓賬号的買賣雙方是否都涉嫌違規?這是否影響法律對買方權益的保護?
張翠蘋律師:先說用戶協議的問題。遊戲廠商提供的用戶協議中一般都會約定遊戲賬号歸廠商所有,玩家僅享有使用權,且明令禁止賬号轉讓。該約定一般被認定為格式條款(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編者注),是否有效,值得讨論。
即使認定格式條款有效,賬号所有權歸遊戲廠商所有,那麼賬号内的稀有裝備,是否可與遊戲賬号進行分割?用戶在賬号中往往會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其中的遊戲裝備兼具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實踐中,遊戲賬号内的裝備是可以自由交易的(如《魔獸世界》《傳奇世界》等 MMORPG 品類),遊戲廠商甚至會為玩家建立專門的交易平台(如《夢幻西遊》" 藏寶閣 ")。個人認為,遊戲賬号與可交易裝備應适用分割原則,即使遊戲賬号歸廠商所有,玩家也享有賬号内裝備等虛拟财産的所有權。這個邏輯有點類似銀行卡:有的銀行會标注本卡所有權歸銀行,但卡内的資産不屬于銀行。
這幾起案件中的涉案行為是連同裝備在内的賬号打包交易。即便賬号所有權歸遊戲公司,賣方玩家轉讓遊戲賬号屬于無權處分,但買賣雙方之間形成的合同是有效的。此種情況下,若遊戲公司因玩家私下交易而對賬号進行封号,買方玩家依然可要求賣方玩家賠償損失。
除了物權、合同債權的論述角度外,還有一個視角不容忽視,那便是消費者的權益受法律保護。遊戲賬号的所有權不論是否屬于遊戲公司,若實踐中出現上述提到的封号情況,那遊戲公司的操作是否涉嫌侵犯玩家作為消費者的權益,這一點還需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分析。
觸樂:我們看到,類似的案件還有一些,涉案金額有大有小,最後判決的刑期也不盡相同。這裡面有一個問題,賬号、稀有裝備等虛拟财産的價值往往由玩家群體私下協商決定,沒有明碼标價。比如,成交價為 4000 元的賬号,原玩家的實際充值可能遠超這個數額,還要加上 " 肝 " 出各種裝備的時間成本……反過來,交易的金額也可能因為某稀有裝備而出現嚴重溢價。可否展開說說,在目前的情況下,在司法上是如何确定類似糾紛中的涉案金額的?
張翠蘋律師:雖然大多數稀有裝備等網絡虛拟财産沒有明确定價,但隻要不明顯偏離市場交易均價,該類盜竊罪涉案金額的确定,均應依據實踐中的違法所得數額或交易成交金額,進行累計計算。
玩家可能在遊戲賬号内花費了大量錢财,充值金額甚至遠超交易成交價格,但遊戲産品本身屬于互聯網服務,且随着時間流逝,裝備等網絡虛拟财産存在大幅貶值的可能性,因而以充值金額作為涉案金額的主張,缺乏網絡虛拟财産的市場認同。
用戶協議的規定是否合法往往成為争議焦點,在這其中,提出遊戲賬号與可交易裝備的分割是一個比較新的思路
觸樂:剛才您提到封号的問題,讓我有了一些進一步的聯想。可否簡單說一下,一般什麼情況下被封号,玩家可以就賬号内的虛拟财産進行維權?什麼情況下不可以?
張翠蘋律師:遊戲廠商為玩家提供網絡遊戲服務,二者之間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網絡虛拟财産屬于法律保護的範圍,如玩家認為遊戲廠商無故封禁自己的賬号,損害自己的權益,可以依法維權。被封号後,玩家可以通過向遊戲廠商提起申訴或投訴的方式進行維權,也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提起訴訟,鑒于該類案件屬于特殊的網絡侵權案件,與玩家相比,遊戲廠商在技術、人力、财力、網絡運營控制等方面存在優勢。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要求擁有技術優勢的遊戲廠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遊戲廠商無法舉證證明,将被判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當然玩家在遊戲平台接受服務時,也應充分了解遊戲廠商提供的用戶服務協議等文件,以免因遊戲廠商 " 誤判 " 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觸樂:除了封号之外,我們觀察到,近期有一些遊戲因為宣布停服被玩家投訴。除了一些關于賬号内付費道具的主張之外,也有人提出,遊戲停服時删除數據也是對玩家權益的侵犯。請問從法律意義上講,遊戲停服時删除所有玩家數據是否構成侵權?
張翠蘋律師:如前文所述,若認定賬号所有權歸遊戲廠商所有,且用戶服務協議中有明确對 " 停服情形下删除行為 " 的合法有效約定,那遊戲廠商的删除行為便可能不構成侵權。但終止服務時,對于玩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拟貨币,遊戲廠商必須以法定貨币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給玩家。人民币充值的遊戲虛拟貨币是可以被認定為網絡虛拟财産的,而玩家數據,是否能被認定為網絡虛拟财産,仍需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分析。一般來說,如果遊戲廠商未向玩家充分說明該遊戲的停服和數據删除措施,或者在停服前未對玩家進行公正的賠償,那麼可能構成侵權。總之,消費者的網絡虛拟财産受法律保護。
玩家在遊戲賬号中可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這或許也是某些遊戲停服後,短時内獲得大量關注并沖上熱搜的原因。談及此問題時,我會不自覺地想起上個月被玩家所戲稱的、某遊戲的 " 電子骨灰盒 "。這種可以将玩家角色進度下載到本地的産品,在遊戲産品層面上,和傳統意義上的停服産品往往有所不同。一般的停服事件,會發生在商業化效果不理想或處于遊戲生命末期的遊戲産品身上。對于這樣的遊戲産品,遊戲公司可能很難,也可能不願拿出更多人力财力來投入。而對 " 電子骨灰盒 " 來說,遊戲公司可能期待有朝一日,将相關産品再次向廣大玩家開放。但對于永遠都不會 " 重生 " 的遊戲來說,即便下載了 " 電子骨灰盒 ",可能都不如多截幾張角色美圖,留下念想來得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