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扣款 " 是 " 負激勵 ",
" 周末加班 " 是 " 學習日 ",
"996""007" 叫 " 日不落模式 "
……
近年來,
一些企業制定奇葩規定、
侵犯員工權益的事不時發生。
有的企業擅長玩文字遊戲,
故意偷換概念,
須知,
類似 " 換馬甲 " 的勞動侵權,
不過是掩耳盜鈴。
" 樂捐 " 是個什麽東西?
員工早餐超過用餐時間
" 樂捐 "20 元;
上班期間穿着奇裝異服、背心與拖鞋
" 樂捐 "20 元;
工作時間外出禁止超過規定時長,
違規者第一次嚴重警告,
第二次 " 樂捐 "100 元,
第三次 " 樂捐 "500 元 ……
近日,廣東廣州。
謝女士在辦理入職時,
看到随合同發下來的《辦公室行政制度》
首頁标明了一整頁的 " 樂捐 " 制度,
并注有
" 如有不執行者
将在工資裏面扣除該樂捐款的兩倍 "
謝女士當即放棄簽字。
對此,
該公司一位招聘經理回應,
此舉是爲督促員工遵守正常制度,
" 隻要别讓行政抓到就行 ",
可依然無法平息網友的熱議。
變相罰款,無效
現行勞動法律法規
并未賦予企業對員工進行罰款的權利。
罰款權作爲一項行政處罰權,
用工單位無權行使。
有律師指出,
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
或是與勞動者約定,
當出現某些情形時可以對勞動者進行罰款,
其實質屬于變相約定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隻有在違反競業限制和服務期約定等
特定情形下,
用人單位才可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企業自行設置的罰款權,
并不屬于前述法律條文規定的
可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因此該規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
法律強制性規定,
當屬無效。
涉事企業将強制性罰款
說成是自願 " 樂捐 ",
還堂而皇之寫進公司規定,
涉嫌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
與此同時,
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
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
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
提出方案和意見,
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
并作出公示。
當事公司 " 樂捐 " 條款是否嚴格經過這樣的程序,
需要打個問号。
這些統統違法!
從罰款、扣錢,
到變相懲罰、道德綁架、精神控制
甚至人身攻擊、人格侮辱,
近年來一些企業懲罰員工的手段
花樣百出、" 段位 " 漸高。
随着勞動者維權意識的提升,
以及勞動領域監督和執法的日趨嚴格,
一些侵犯職工權益的行爲變得更加隐蔽。
一些企業将勞動保障 " 化整爲零 ",
将全日制用工變成 " 小時工 "" 派遣工 "" 外包工 ";
一些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
還令其簽訂《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
一家單位設立兩家或多家公司,
與勞動者輪流簽訂勞動合同,
将勞動者工齡人爲分割,
使勞動者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一些企業爲全方位監督員工,
甚至将監控攝像頭裝進更衣室、洗手間 ……
類似 " 換馬甲 " 的勞動侵權現象值得警惕。
增強對勞動領域隐蔽侵權行爲的識别、懲治能力,
需要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更到位,
需要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觸角更深入,
需要執法部門的懲戒之劍更鋒利。
今年全國兩會上,
一些代表委員呼籲 " 切實落實八小時工作制 "
" 進一步加強新就業形态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 " 等,
這些都是助力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積極力量。
不能讓 " 樂捐 " 式懲戒成勞動侵權的 " 秘密武器 "。
織密勞動者權益保障網,
從密切關注勞動侵權行爲的變化開始,
從對相關侵權行爲精準 " 畫像 "、
高效預防和懲治開始,
讓每個勞動者都能更加體面舒心地工作,
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标志,
也是我們努力的方向。
你遇見過類似的勞動侵權嗎?
來源:央視網綜合工人日報、新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