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2 月 4 日是第十個國家憲法日,2023 年 " 憲法宣傳周 " 活動時間爲 12 月 1 日至 7 日。12 月 1 日,中國氣象局公布五起氣象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涉及某公司違法傳播虛假氣象預報案、某公司未經許可升放系留氣球案、某公司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弄虛作假案等。
2021 年 1 月 6 日,由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開發的 APP 播發了 " 昆明 1 月 7 日将迎來大到暴雨 " 的信息。雲南省昆明市氣象台并未作出上述預報,該 APP 播發的内容嚴重失實。上海市氣象局接到雲南省氣象部門通報後,進行立案調查,查明該公司爲推廣其 APP 産品,在移動互聯網推廣廣告中傳播虛假誇張的氣象預報以吸引眼球。上海市氣象局約談該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違法行爲并進行内部整頓。同時,根據《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通過移動互聯網播發氣象信息是氣象部門監管的重點領域。由于移動互聯網的特性,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所在地與氣象信息内容指向地往往不在同一地點,特别需要異地氣象執法部門在立案、證據收集固定等方面及時溝通協調、相互配合。在該案中,上海、雲南兩地氣象執法的跨省(市)合作,爲處理移動互聯網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的違法行爲樹立了良好的異地協辦示範。
2020 年 12 月,廣東省氣象局在組織開展年度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過程中發現,由外省某防雷檢測公司在粵分公司開展的陽江市某小區商住樓檢測項目嚴重不合格。接到通報後,陽江市氣象局調閱了該項目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記錄、檢測報告和相關檔案,發現該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與原始檢測記錄不符。經查證核實,該公司在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出具的檢測報告存在多處與原始數據不符的檢測數據。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陽江市氣象局對該公司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該案系事後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線索,立案調查核實違法行爲,并給予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開展事後監管的作用。同時,該案在違法事實查處和認定過程中,采取了現場勘驗檢查和第三方技術驗證相結合的方式确認檢測數據造假,相關證據互相印證,具有較強的執法示範效應。
2022 年 6 月,浙江省諸暨市氣象局發現某建築公司将大量砂石堆砌到自動氣象站四周圍欄處,涉嫌損毀氣象設施。諸暨市氣象局會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案件調查,後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經查,自 6 月中旬以來,該公司在自動氣象站附近施工時,将砂石堆砌到氣象站圍欄處,緻使風杆拉索受損;在随後發生的強降水過程中,自動氣象站地面積水因受堆砌砂石影響無法及時排出,造成氣象設施浸水受損,氣象探測數據缺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諸暨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該案系氣象主管機構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相互配合、協作執法的典型案例。諸暨市氣象局發現案源,進行前期調查取證後及時移送案件,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立案并作出處罰決定。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兩部門各司其職、聯動配合,加大了監管力度。
2020 年 9 月,北京市海澱區氣象局接到舉報,某單位在該區某大學操場開展升放系留氣球活動,涉嫌未經許可升放。執法人員趕赴現場後查明,該單位未經升放氣球活動許可擅自升放系留氣球,要求其立即停止升放。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結合《北京市氣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海澱區氣象局對該公司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該案是典型的未經許可升放系留氣球案例,當事者作爲升放氣球資質單位,安全生産意識淡薄,擅自升放系留氣球,其行爲給周邊公衆的生命财産安全和航空飛行安全造成隐患。氣象部門在接到舉報後及時查處違法行爲,消除了隐患,保障了公共安全。
2021 年 3 月,某市氣象局接到線索稱,該市可能存在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情況。經查,市民馬某未經許可私自在該市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自 2019 年 7 月起探測,收集風向等 7 類氣象資料,并通過網絡向境外服務器傳送。根據《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該市氣象局責令馬某停止違法行爲、拆除非法探測設施,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據中國氣象局介紹,該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并向境外提供氣象資料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規定,開展涉外氣象探測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