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10 月 12 日電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微信号 12 日消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依法懲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包括依法嚴懲通過 " 數字貨币 " 實施非法集資、僞造事故實施保險詐騙、拆分非法集資款進行 " 自洗錢 "、利用内幕信息實施非法交易、惡意套現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體現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各類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服務保障廣東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據了解,今年 1 月至 9 月,廣東省法院共審結一審金融犯罪刑事案件 516 件,同比下降 7.53%,金融犯罪呈下降趨勢。
以 " 數字貨币 " 投資爲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徐某集資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 5 月起,徐某爲謀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通過舉辦投資宣講會以及在微信群發布宣傳信息等方式,向公衆宣傳虛構的 EOS 币、GBFA 社區币、GBFA 生态币和 CNCC 币付寶等數字貨币有高額靜态收益、發展下線有直推獎和管理獎等事實,利誘社會公衆通過線下向其轉賬的方式參與 " 數字貨币 " 投資。至案發時,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集資緻使投資人損失近 500 萬元。
裁判結果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爲,被告人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三百萬元。
廣東省高院表示,本案是利用 " 數字貨币 " 實施集資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數字貨币是虛拟貨币,産生并存在于計算機網絡。2017 年 9 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防範代币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指出,代币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币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币、以太币等 " 虛拟貨币 ",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爲,代币或 " 虛拟貨币 " 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國家明确禁止交易平台爲代币或 " 虛拟貨币 " 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否則将以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予以懲處。本案被告人以投資數字貨币爲名誘騙公衆投資,不僅嚴重侵害集資參與人的财産權,而且還嚴重擾亂我國的貨币管理和金融監管秩序。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對其予以懲處,不僅表明堅決維護金融安全與秩序的鮮明态度,還警示社會公衆投資 " 數字貨币 " 業務具有違法性,謹防被騙。
僞造車損事故實施保險詐騙犯罪
——周某保險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2 月,周某與王某等人 ( 另案處理 ) 共謀,由周某負責組織僞造車損事故,後将事故車輛送至王某經營的某汽車美容服務部進行定損維修,以此騙取保險金。周某以上述方式共實施了 10 起保險詐騙行爲,既遂金額 72 萬餘元,未遂金額 3 萬餘元。
裁判結果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爲,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爲目的,夥同他人故意制造财産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以保險詐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六萬元。
廣東省高院指出,本案是一起發生在車險領域的保險詐騙典型案例。近年來,汽修領域的保險詐騙案件多發,甚至部分地區已形成 " 故意制造事故、虛高報價、低價維修 " 的騙保産業鏈,犯罪團夥以實施保險合同爲名騙取保險資金,嚴重擾亂了車險的市場秩序。本案被告人與汽車維修服務企業員工相勾結,多次有預謀地僞造車損事故,騙取保險金,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嚴懲,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保險詐騙行爲嚴厲打擊的決心,也對心存僥幸、企圖鑽保險漏洞非法獲利的人員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拆分、混同非法集資款項實施 " 自洗錢 " 犯罪
——王某等洗錢案
2021 年 3 月至 7 月,王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虛假宣稱其公司是央企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全資控股的四級子公司,違規備案登記,将融資産品包裝成《中儲應收賬款融資計劃資産收益權産品》向社會公開宣傳,以高收益率爲誘餌吸引不特定公衆投資。融資款第三期 1030 萬元到賬後,王某指示他人将款項進行拆分,在其控制的多個公司賬戶之間流轉,最終分多筆彙入其控制的另一公司賬戶。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爲,王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王某爲掩飾、隐瞞非法吸收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轉賬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爲已構成洗錢罪。王某有自首、積極退贓等情節。故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洗錢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十五萬元。
廣東省高院稱,本案是自洗錢犯罪的典型案例。" 自洗錢 " 是指犯罪人員爲了掩飾、隐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活動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自行參與實施的洗錢犯罪行爲。" 自洗錢 " 行爲擾亂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穩定,2021 年 3 月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 ( 十一 ) 》将其單獨規定爲犯罪,爲有關部門有效預防、懲治洗錢違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贓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本案被告人将非法集資所得款項進行拆分、混同、頻繁轉賬,緻使偵查機關難以查處,應以洗錢罪定罪處罰。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洗錢違法犯罪行爲,爲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
利用内幕信息實施非法證券交易犯罪
——陳某等内幕交易案
2016 年 2 月 19 日,陳某獲悉了乙公司收購甲公司的相關内幕信息,并将該内幕信息告訴蔡某,推薦其購買乙公司股票。後蔡某與其妻子黃某買入乙公司股票 82 萬餘股,金額共計 824 萬餘元,全部賣出後獲利 1123 萬餘元。同年 3 月至 4 月,蔡某又買入乙公司股票 10 萬餘股,金額共計 153 萬餘元,之後賣出部分股票獲利 127 萬餘元。此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某還多次推薦他人購買乙公司股票。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被告人陳某、蔡某、黃某的行爲均已構成内幕交易罪。在蔡某、黃某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黃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陳某、蔡某、黃某均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陳某、蔡某、黃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故以内幕交易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兩千萬元;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千五百萬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廣東省高院指出,本案是證券領域常見多發的典型案例。内幕交易俗稱 " 老鼠倉 ",是指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人在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違法行爲。随着證券市場的活躍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活動增多,我國内幕交易案件呈現高發态勢,嚴重威脅和破壞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予以懲處。本案被告人正是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洩露内幕信息并建議他人買賣股票,損害證券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規則與秩序。人民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對其予以懲處,表明了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爲 " 零容忍 " 的鮮明态度。
惡意套現 " 養卡 " 實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
——窦某、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19 年下半年,窦某、唐某使用 POS 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替信用卡持卡人 " 養卡 "。被告人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 養卡 ":一是 " 墊還 ",即持卡人到期無法歸還信用卡賬單時,被告人存錢至持卡人的信用卡内,再将這筆錢刷出至被告人的銀行卡,重複操作直至賬單還完,以此延長持卡人還款期限。二是 " 養賬單 ",即被告人先往持卡人的信用卡内存入資金,然後刷出,使信用卡産生消費記錄以提高額度。爲替人 " 養卡 ",窦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177 張,刷卡金額 899 萬餘元,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87 張,刷卡金額 608 萬餘元。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爲,窦某、唐某違規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 POS 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非法使用,屬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 "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在持有信用卡數額較大時應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窦某、唐某擅自利用 POS 機将墊付的資金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套取出來,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形的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罰。窦某、唐某一行爲觸犯兩個罪名,應擇一重罪,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故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窦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萬元,判處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
廣東省高院表示,本案是以惡意套現 " 養卡 " 形式進行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的典型案例。利用 POS 機爲他人套現獲利,容易滋生洗錢、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爲,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本案被告人擅自利用 POS 機将墊付的資金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套取出來,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同樣構成犯罪。本案警示廣大社會公衆必須依法依規持有和使用信用卡,惡意套現 " 養卡 " 是違法犯罪行爲,應當自覺抵制。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郭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