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東電力(SH600310,股價 3.22 元,市值 47.20 億元)被立案調查一事在今年初有了審理結果,當時,桂東電力還收到了廣西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但這并未結束,2 月 20 日,上交所也連續向桂東電力及有關責任人下發了公開譴責決定書及監管警示函。
根據此前廣西證監局查明,桂東電力存在兩大違法事實,分别是 2019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0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錯報。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交所此番對桂東電力公司、以時任董事長兼總裁秦敏爲首的十餘位董監高人員均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處罰,此外,時任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張青,時任獨立董事薛有冰、陶雄華三人均受到監管警示。
董事長等董監高領罰
去年 7 月,中國證監會向桂東電力下發《立案告知書》和《調查通知書》,決定對桂東電力 2019 年、2020 年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進行調查,半年後有了調查結果。根據今年 1 月廣西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 号)(以下簡稱決定書),經查明,桂東電力存在兩大違法事實。
一是 2019 年報存在虛假記載。2019 年,桂東電力以旗下由同一經營團隊控制的廣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 3 家子公司互相作爲銷售端和采購端,分别與中油海能(大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開展閉環貿易。但上述貿易貨物未發生真實流轉,相關資金形成閉環,不具有商業實質,所形成的業務收入和成本不真實。這導緻桂東電力 2019 年報虛增營業收入 35.42 億元、虛增營業成本 35.52 億元,分别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 13.39%、14.07%。
二是 2020 年半年報存在重大錯報。2020 年上半年,桂東電力對廣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 3 家子公司開展的貿易業務多記營業收入 32.86 億元,多記營業成本 32.86 億元,分别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 28.95%、30.16%,構成虛假記載。随後,桂東電力在 2020 年報中對上述數據進行了調整。
因此,上交所認爲桂東電力 2019 年報、2020 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嚴重違反證券法、上市規則等,決定對桂東電力、時任董事長兼總裁秦敏、時任董事利聰、時任财務總監兼副總裁李均毅、時任董秘陸培軍等 8 人給予公開譴責;此外,對時任董事雷雨、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曹曉陽等 7 人給予監管警示。
多名時任高管已離職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上述受到處罰的董監高人員中,有不少人已經辭去相關職務。
例如,2021 年 4 月,秦敏就辭去了公司董事長、總裁職務,當時還稱将陸續辭去公司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所任職務;2021 年 11 月,桂東電力迎來 " 辭職潮 ",包括李均毅在内的多名高管同時辭職;此外,利聰也在 2022 年 6 月向桂東電力提出辭去董事一職。獨立董事張青、薛有冰、陶雄華三人,則在 2020 年下半年完成兩屆任期,不再作爲公司獨立董事。不過,董秘陸培軍則仍在其位,他也是桂東電力的 " 老董秘 ",任職時間可追溯至 2005 年。
另一方面,關于桂東電力 2019 年報披露的問題,早在 2021 年就引起關注,2022 年初,桂東電力、秦敏、李均毅、利聰、夏斌也因相關問題收到了廣西證監局的處罰決定,但當時還隻是認定桂東電力 2019 年多筆貿易收入确認不符合會計準則,信息披露存在問題。
今年初廣西證監局下發的處罰決定書中還披露,秦敏、利聰、李均毅對調查結果等提出異議,稱桂東電力 2019 年不存在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情形,相關采銷行爲具有商業實質,存在真實的貨物流轉,非閉環交易,相關收入确認符合會計準則規定,主觀上沒有虛增收入成本的動機,客觀上沒有導緻股價波動,會計師事務所發表了标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等。2020 年半年報錯報不具有主觀故意,半年報未經審計,且已經在 2020 年年報數據中進行調整,危害後果較小,情節輕微。但很顯然,上述異議并未被廣西證監局及證監會所采納。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