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之家 7 月 28 日消息,工信部印發《關于開展 2023 年新能源汽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産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工信部要求企業應排查不同類型動力電池系統(如三元材料、磷酸鐵锂、錳酸锂等)車輛裝載情況及整車動力電池使用情況;應對存在失效風險的關鍵電子控制系統進行排查,包含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的運行情況等;應排查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狀态、特殊狀态車輛安全隐患情況。
售後方面,工信部要求企業應排查産品維護保養、故障報警信息閉環處置、用戶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服務情況;應彙總整理售後服務過程中用戶抱怨反饋集中的問題,包含各類公開渠道及其他渠道(輿情、網絡信息等)。
同時,企業應及時将事故相關信息上報至 " 新能源汽車事故上報平台 ",并主動開展事故調查。
IT 之家附工信部原文:
各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
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要求,爲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提高新能源汽車安全水平,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産安全,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委托,我中心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産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車産品質量安全排查
(一)動力電池系統安全排查
企業應排查不同類型動力電池系統(如三元材料、磷酸鐵锂、錳酸锂等)車輛裝載情況及整車動力電池使用情況,包含車輛續駛裏程、電池系統總能量等電池特性及信息一緻性情況,對車輛和電池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核驗。信息差異明顯的,應采取有效技術措施,保證車輛動力電池使用信息準确可靠。
(二)新能源整車質量安全排查
1. 企業應對存在失效風險的關鍵電子控制系統進行排查,包含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的運行情況、人機 / 車交互及功能誤用類情況,摸排關鍵電子控制系統故障、失效等風險。企業應結合車型産品特點制定詳細排查工作計劃,統計排查信息,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風險。
2. 企業應對運行在極端天氣(如暴雨等自然災害)或特殊工況場景(如高溫、高寒、高濕等)下的新能源汽車質量安全風險進行排查并統計相關信息,包含啓動及行駛過程質量安全、電池冷卻系統安全、絕緣系統安全等。企業應結合車輛實際使用情況,對排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二、運行監測安全排查
1. 企業應排查新能源汽車産品接入本企業監測平台和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台情況,做到 " 應接盡接 "。
2. 企業應排查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狀态。結合車型産品特點分類制定排查工作計劃,對于長周期、長裏程使用車輛(如貨車、網約車等使用強度較高的營運車輛)及能量衰減率較高的車輛,應采取技術手段加強車輛運行監控,并及時采取具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 企業應排查特殊狀态新能源車輛安全隐患情況。針對通過監測數據發現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狀态異常(如電壓異常、電流異常、溫度異常等)及存在安全隐患(如長時間離線、大面積聚集停放、頻繁發生三級報警等)的車輛,企業應結合車型産品特點制定排查工作計劃,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
三、售後服務安全排查
1. 企業應排查産品維護保養、故障報警信息閉環處置、用戶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服務情況。針對被兼并重組企業的存量新能源汽車,應結合車型産品特點制定排查工作計劃,落實排查措施,保障售後服務質量。
2. 企業應排查售後服務過程中供應商管理、服務和協同情況。重點梳理已停止合作的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整車控制系統等零部件供應商産品配套及售後服務情況,研究制定排查方案,保證産品售後服務質量。
3. 企業應彙總整理售後服務過程中用戶抱怨反饋集中的問題,包含各類公開渠道及其他渠道(輿情、網絡信息等)。對已确認的問題應加快研究改進措施,制定閉環處置計劃并實施。
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1. 企業應深入排查曆年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情況,通過數據挖掘及關鍵零部件系統分析,深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落實問題改進及車輛安全提升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 同一車型出現 3 起及以上起火燃燒事故的,企業應統計相關車型産品配置和技術特征信息,制定相關車型安全隐患排查計劃,落實處置措施。
五、新能源安全體系建設情況自查
企業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全面自查企業安全體系建設情況,形成書面報告。
六、上報要求
(一)排查情況上報
各企業應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新能源汽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填寫《新能源汽車安全隐患排查統計表》(見附件),并形成書面報告,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如實向我中心報送安全隐患排查的組織情況、實施情況、運營主體配合情況、存在風險及問題處理情況等内容。
(二)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事故調查及上報
企業應及時将事故相關信息上報至 " 新能源汽車事故上報平台 ",并主動開展事故調查,具體要求如下:
1. 事故發生後,企業應在 24 小時内(如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 12 小時内)完成事故基本信息上報。
2. 企業應在 5 日内完成事故詳細信息上報,包括車輛唯一性特征信息、車輛主要技術特征和性能指标、現場記錄、失火前和失火時的描述、救援滅火過程、車輛使用維護信息、企業監測平台事故車輛事故當天以及前三個月監測數據等。
3. 企業應在 15 日内按要求上傳事故全面分析技術報告。分析報告應包括事故詳細信息及處理情況介紹;事故車輛基本情況;事故車輛使用及售後服務信息;該車型動力電池、模組、pack 相關技術介紹;事故車輛的勘驗及分析;企業平台數據分析;事故原因及改進措施等。
如發現企業存在未按規定上報、隐瞞不報、提供虛假材料及不配合開展事故調查等情況的,我中心将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按照有關規定暫停相關産品的生産、銷售,并開展約談,同時将該企業列入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檢查、一緻性檢查、飛行檢查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名單。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