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發生在上海的案例,# 員工離婚未主動報備遭開除 # 沖上微博熱搜。
12 月 28 日,上海市總工會 " 申工社 " 微信公号發布了這起案例:上海某公司高管小杜,一天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原因是:他離婚了,但未向公司主動報備……
小杜無法理解,公司卻表示,這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開除沒毛病!
網友也懵了:還有這種事?
雙方各執一詞,訴至法院,那法院會怎麽判呢?
離婚未申報,高管被公司開除
小杜于 2017 年 2 月 6 日進入上海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幾年後,雙方續簽了有效期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止的勞動合同,小杜升任首席運營官,簽字确認了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并簽署了道德規範、保密義務、利益沖突排解協議。
協議中約定,員工需主動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項目或事項相關責任人、供應商等利益主體與其存在特殊關系(如親屬關系、投資關系等)時,需立即主動報備。
《獎懲管理辦法》中規定,新進、崗位異動、婚姻關系變動等導緻親屬關系變更,而未及時主動申報或虛報親屬關系者,視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或紀律,可予以過失性解除勞動關系。小杜于入職時申報爲已婚,公司于 2021 年 1 月通過裁判文書網發現他已于 2017 年 12 月離婚。
因此,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向小杜出具合同解除 / 終止通知函。
2 月 3 日,小杜向上海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20 年年終獎、2019 年 11 月的工資差額以及 2021 年 1 月的銷售獎金。
仲裁裁決如下:公司需支付小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100804 元,以及 2019 年 11 月的工資差額 3540.23 元。
公司對此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裁決:公司解除合同系違法
法院一審審理時認爲,小杜雖簽署了道德規範、保密義務和利益沖突排解協議,但他的婚姻關系變化系離婚,即可能與他存在特殊關系的利益主體不是增加而是減少,他離婚的狀态不會與其任職産生相關利益沖突。故公司以小杜未申報其婚姻變動情況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顯屬不當。
對于公司不同意支付小杜 2019 年 11 月工資差額之請求,法院認爲,用人單位享有用工自主權,其對違紀的勞動者可以作出懲戒,這也是用人單位維持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的常用手段。公司處分雖涉及經濟扣罰,但屬于特定性、階段性的,不涉及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變更,且該經濟扣罰亦未影響小杜的基本生活。故上述處分屬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的範疇,不屬勞動争議案件受案範圍。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公司需支付小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100804 元;公司無需支付小杜 2019 年 11 月的工資差額 3540.23 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公司雖要求小杜立即主動報備親屬關系、投資關系的變化,但小杜系離婚,客觀上并未增加小杜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時的法律風險和道德風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小杜的上述情況變化,加重了公司的經營風險或勞動合同義務。故公司該解除行爲違法,應當支付小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羊城晚報•羊城派綜合申工社微信公号、中國裁判文書網、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