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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多前,一場關于 " 大理石瓷磚 " 的訴訟在建築陶瓷行業引起熱議。
當時,兩家以大理石制品爲主營産品的企業,認爲 " 大理石瓷磚 " 的商品名稱存在虛假宣傳等,起訴并請求法院判決佛山市簡一陶瓷有限公司(現名稱爲廣東簡一(集團)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簡一公司)停止使用 " 大理石瓷磚 " 作爲其生産、銷售瓷磚産品的通用商品名稱,停止使用 " 簡一大理石瓷磚 "" 簡一大理石瓷磚,源石材産自于意大利 " 等宣傳行爲。在後續多次法院審理中,簡一公司均敗訴。
11 月 25 日下午,簡一公司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的終審判決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終審對此前的部分裁定結果作出糾正,其中提到," 大理石瓷磚 " 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且已被認定爲陶瓷術語并制定相應國家标準。終審判決認定,原審以 " 大理石瓷磚 " 構成虛假宣傳爲由禁止簡一公司使用 " 簡一大理石瓷磚 " 有誤,應予糾正,維持其他内容,即簡一公司 " 源石材産自于意大利 "" 高檔裝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簡一 " 等廣告語構成虛假宣傳。
" 大理石瓷磚 " 名稱可以用了
綜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到的福建省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此次簡一公司發布會後提供的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起訴簡一公司的是高時(廈門)石業有限公司、廈門高時實業有限公司兩家企業(以下合稱高時公司),主要從事生産、加工、批發和進出口各種石材産品,大理石制品系其經營的主要商品。
高時公司認爲,簡一公司使用兩種能相互替代的建築裝修材料 " 大理石 "" 瓷磚 " 組合成 " 大理石瓷磚 " 稱呼其仿大理石紋理的瓷磚産品,使普通建材消費者混淆進而改爲購買其商品,并搶占大理石市場,屬于虛假宣傳。
根據民事判決書(2018)閩 0206 民初 7437 号,福建省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認定,簡一公司使用 " 簡一大理石瓷磚 " 的産品名稱存在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爲,應停止使用 " 簡一大理石瓷磚 " 的名稱。
不過,上述法院判決最終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予以糾正。11 月 25 日,記者從簡一公司拿到判決書 [ (2023)閩民再 615 号,(2023)閩民再 616 号 ] 。判決書認定,從字面通常理解看," 大理石瓷磚 " 名稱顯然指代的應是一種瓷磚産品,而非大理石産品,且大理石和陶瓷屬于一般普通公衆認知中不易混淆的兩種完全不同的建築材料,建築材料行業中,在相應産品前面以其他建築材料作爲修辭詞來表明該産品的外觀特性亦非孤例。
記者注意到,法院所提出支撐上述認定的理由還包括:2023 年 11 月 27 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建築衛生陶瓷術語和分類》(GB/T9195-2023),增加了 " 大理石瓷磚 " 的術語和定義,即 " 大理石瓷磚 " 已經被認定爲陶瓷術語并制定相應國家标準。據記者查詢," 大理石瓷磚 " 是具有大理石裝飾效果的低吸水率陶瓷磚。
最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高時公司主張 " 大理石瓷磚 " 構成虛假宣傳,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圖片來源:簡一公司官網截圖
終審仍認定簡一公司部分廣告語
構成虛假宣傳
在簡一公司召開的新聞通報會上,與行業人士的興奮發言相比,公司董事長李志林的發言更加鄭重。他提到,訴訟标的很小,但背後意義十分重大。
李志林表示,表面上看,是高時公司就簡一公司能不能使用 " 大理石瓷磚 " 品類名稱的兩家公司的法律訴訟,本質上卻關乎整個瓷磚行業。" 因爲‘大理石瓷磚’品類名稱,是瓷磚行業首創,而且使用了 7 年多,有幾百家瓷磚企業都在用的通用名稱。如果簡一不能用,所有瓷磚同行也不能使用。" 他還表示," 大理石瓷磚 " 名稱使用的争議不僅是兩家企業之間的訴訟,更關乎整個瓷磚行業,訴訟結果是 " 大理石瓷磚 " 品類名稱保衛戰的勝利。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這場跨時 8 年多的訴訟,起于 " 大理石瓷磚 ",但也不止于 " 大理石瓷磚 "。
早在 2012 年 6 月底,簡一公司在電視刊登廣告,其中提到大理石的效果,并通過輻射、硬度、吸水率等方面對大理石瓷磚與天然大理石之間進行對比。這些行爲引起石材企業反彈。高時公司起訴提出,簡一公司的前述廣告宣傳構成虛假宣傳和商業诋毀等,并要求其在廣告宣傳活動中(包括實體商鋪、官方網站、微信公衆号、電視台等)停止使用 " 簡一大理石瓷磚,源石材産自意大利 " 等帶有虛假宣傳性質的廣告語,并停止通過輻射、硬度、吸水率等對大理石瓷磚與天然大理石之間進行不當對比的虛假宣傳及商業诋毀行爲。
高時公司的上述訴求,在此前法院的審理中均得到支持。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也認定," 源石材産自于意大利 "" 我們沒有發明大理石,我們隻是讓絕迹的名貴大理石複活 "" 高檔裝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簡一大理石瓷磚 " 的廣告語構成虛假宣傳,簡一公司的相關行爲構成虛假宣傳和商業诋毀。
當下,高時公司方面對于判決結果如何表态?11 月 26 日上午,記者分别緻電高時公司,但電話無人接聽。
記者| 吳澤鵬 編輯|盧祥勇 梁枭 杜恒峰
校對 |程鵬
|每日經濟新聞 nbdnews 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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