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後
通過微信等社交媒體處理工作
是否算 " 隐形加班 "?
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加班費嗎?
2023 年 7 月,武漢洪山區法院
審結一起勞動争議案件
勞動者長時間在下班後
用社交媒體處理工作事務
公司被判決向其支付加班費 5000 元
近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該判決現已生效
24 小時待命工作
半夜還有微信工作會議
據長江日報消息,2021 年 5 月,張某入職武漢一家團購公司,雙方簽訂了 2 年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 16000 元,每天工作 8 小時。盡管合同對每日工作時長有明确約定,但張某經常在下班時間使用微信處理工作事務,有時是簡單回複工作問題,有時是召開線上工作會議,短則幾分鍾,長則數小時。
2021 年 11 月,張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後爲此申請了勞動仲裁。因對部分仲裁裁決不服,2023 年 3 月,張某向洪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共計 8 萬元。
庭審中,張某認爲,從 2021 年 7 月到離職前,自己一直是 24 小時待命工作,下班後仍在微信處理工作事務,經常工作到半夜,最晚的時候工作到淩晨兩點,公司還會半夜召開微信工作會議。微信加班已經嚴重影響了自己的正常休息生活,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公司應該支付加班費。
公司則認爲,張某屬于公司的管理人員,在工作群裏溝通屬于正常工作交流,而且張某接洽相關事務後,不需要他親力親爲,所以張某不存在加班行爲,公司不應該向其支付加班工資。
非工作時間隐形加班
不局限于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
洪山區法院認爲,本案中,張某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實行的是标準工時制。張某利用休息時間回複工作相關問題,已超出了簡單溝通範疇,需要進行實質性處理,應當認定張某存在加班情形,又因通過社交媒體進行加班時長難以量化,全部時長認定加班有失公平,故綜合考慮到原告的工資情況、職務要求、加班頻率、時長、内容等酌情支付該項加班費用爲 5000 元。
承辦法官介紹,随着經濟發展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随時随地提供勞動。對于非工作時間的隐形加班問題,不應局限于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外處理工作事務,是否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
本案中,張某付出了實質性勞動,應當認定爲加班。當然,不是所有 " 居家辦公 "" 微信辦公 " 都算加班,若是簡單溝通,具有偶發性和臨時性,未影響勞動者生活休息,則不應認定爲加班。
引入 " 離線權 " 能解決 " 隐形加班 " 嗎?
現代職場,工作和生活的邊界越發模糊,名義上 " 下班 " 但随時随地在 " 上班 ",已成很多人的常态。
有專家指出,勞動法應當考慮引入 " 離線權 "。所謂 " 離線權 ",就是除法定或約定之外,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有權拒絕通過數字工具進行工作聯絡或處理相關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對待,從而進一步保障休息時間的完整性與連續性,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的實現。
新京報曾發表評論稱,網絡沒有邊界,但是生活有邊界,工作不能随意入侵。所以,法律需要賦予勞動者說 " 不 " 的權利,堅決爲勞動者 " 撐腰 ",使其更有底氣拒絕不合理的隐形加班,從而讓勞動者不再困于 " 網 " 中。
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作者:陳垠杉)綜合:長江日報(耿珊珊 周萍 劉溪)、法治日報、央視網、新京報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