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3 月 3 日電 ( 孫慶陽 ) 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全國人大代表、科大訊飛董事長劉慶峰圍繞優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等提出多條建議。
據悉,這是劉慶峰第四次提出與股權激勵相關建議,此前在 2019 至 2021 年,劉慶峰連續三年提出進一步優化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将上市企業股權激勵的納稅時點調整爲激勵對象實際轉讓相關股權的日期。
據劉慶峰介紹,目前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政策方面存在差異。對于非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等," 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股權轉讓時 " 适用‘财産轉讓所得’項目,按照 20% 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計稅時間節點設定爲 " 解禁日 ",如果解禁日當日市價高于成本,需在不超過 12 個月的期限内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按 " 工資、薪金所得 " 适用 3% 至 45% 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股權激勵實踐中,不少激勵對象在納稅時點爲了納稅不得不提前賣出股權激勵所獲得的股票,從而影響到股權激勵的中長期激勵作用。而且,受激勵的經營管理團隊适用稅率往往高達 45%。" 劉慶峰指出,這一定程度上影響施行效果和激勵對象的積極性,與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爲了鼓勵員工長期持有、激勵創新創業、分享企業發展成果的初衷不一緻。
劉慶峰建議,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收益所涉個稅的繳納時點調整爲收益兌現階段即 " 實際出售日 ",與非上市公司政策保持一緻,提升員工獲得感。同時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轉讓所得參照限售股所得,統一按照 " 财産轉讓所得 " 适用 20% 的稅率計算繳納個稅,保障股權激勵效果,激發科技企業人才創新精神,釋放創新活力。
此外,劉慶峰還就如何加強科技企業創新能力提了兩點建議。
據劉慶峰介紹,自 2019 年起創業闆、科創闆作爲試點闆塊,逐步探索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激勵之路。2020 年起,創業闆、科創闆的國有上市公司準許适用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政策。
劉慶峰指出,盡快将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政策落地主闆市場,尤其是允許主闆科技類上市公司實施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可以使主闆科技類上市公司更好地運用股權激勵政策,發揮龍頭企業的科創引領作用,推動創新人才、骨幹員工與科技公司實現長期發展、共創美好未來。
劉慶峰認爲,進一步優化主闆的科技創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對于擔任總裁 /CEO 等高管崗位、持續引領創新的實際控制人,能夠在股權激勵的限制上打開口子,爲中國科技創新企業家營造更好的制度環境。 ( 中新經緯 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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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亞芬
作者:董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