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周菊 7 月 28 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發布《關于開展 2023 年新能源汽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表示爲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提高新能源汽車安全水平,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産安全,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委托,将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産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汽車企業需在 8 月 31 日前完成新能源汽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填寫《新能源汽車安全隐患排查統計表》,并形成書面報告,對安全隐患排查的組織情況、實施情況、運營主體配合情況、存在風險及問題處理情況等内容進行如實報送。
具體來看,根據《通知》,車企需要對旗下新能源汽車進行幾個方面的安全排查。
首先被提到的是動力電池系統的安全排查。《通知》表示,企業應排查不同類型動力電池系統(如三元材料、磷酸鐵锂、錳酸锂等)車輛裝載情況及整車動力電池使用情況,包含車輛續駛裏程、電池系統總能量等電池特性及信息一緻性情況,對車輛和電池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核驗。
另外,企業要對新能源整車質量安全進行排查,其中包括對存在失效風險的關鍵電子控制系統進行排查,包含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的運行情況、人機 / 車交互及功能誤用類情況,摸排關鍵電子控制系統故障、失效等風險。以及對運行在極端天氣(如暴雨等自然災害)或特殊工況場景(如高溫、高寒、高濕等)下的新能源汽車質量安全風險進行排查并統計相關信息。
安全事故隐患也需重點排查,《通知》指出,企業應深入排查曆年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情況,通過數據挖掘及關鍵零部件系統分析,深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落實問題改進及車輛安全提升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同一車型出現 3 起及以上起火燃燒事故的,企業應統計相關車型産品配置和技術特征信息,制定相關車型安全隐患排查計劃,落實處置措施。
新能源汽車的售後服務安全亦被提及。《通知》表示,企業應排查産品維護保養、故障報警信息閉環處置、用戶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服務情況。針對被兼并重組企業的存量新能源汽車,應結合車型産品特點制定排查工作計劃,落實排查措施,保障售後服務質量。
同時,應排查售後服務過程中供應商管理、服務和協同情況。重點梳理已停止合作的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整車控制系統等零部件供應商産品配套及售後服務情況,研究制定排查方案,保證産品售後服務質量。另外,企業應彙總整理售後服務過程中用戶抱怨反饋集中的問題,包含各類公開渠道及其他渠道(輿情、網絡信息等)。對已确認的問題應加快研究改進措施。
近幾年,國内新能源汽車的銷量快速提升。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國内新能源汽車産銷分别完成 378.8 萬輛和 374.7 萬輛,同比分别增長 42.4% 和 44.1%。上半年新能源汽車市場占有率達 28.3%,比 2022 年提升 2.7 個百分點。截至上半年,中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已超 1620 萬輛。
随着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猛增,質量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多。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數據,2022 年新能源汽車召回數量創曆史新高,全年共實施新能源汽車召回 47 次,涉及車輛 121.2 萬輛,占全年召回總數量的 27.0%,同比增長 31.5%。從缺陷線索看,2022 年市場監管總局收到消費者提供的新能源汽車缺陷線索報告 4300 例,反映動力電池、電機、電控系統問題占新能源汽車缺陷線索報告的 41.9%。
今年上半年,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召回信息進行統計顯示,新能源車累計召回超 122 萬輛,遠超去年同期的 31 餘萬輛。在所有汽車召回數量中占比近五成。其中,特斯拉爲召回大戶,召回數量達 111 萬輛輛,占今年上半年新能源車召回九成以上。另外對新能源車進行召回的企業還包括奔馳、寶馬、豐田等國際品牌以及蔚來、奇瑞等品牌。
基于以上情況,7 月 25 日工信部裝備工業一司發布信息稱,近期,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發展局以視頻方式聯合組織召開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工作會議,分析研判新能源汽車安全形勢,切實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
會議指出,我國新能源汽車産業已進入規模化快速發展新階段,新能源汽車安全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斷變化和拓展。安全是産業發展的命門,行業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常抓不懈。會議強調,生産企業是産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在産品研發設計、生産制造、測試驗證、運行監測、使用維保等全鏈條做好風險防範,切實履行産品質量事故報告和缺陷召回等法定義務,不斷提升産品安全水平,堅決遏制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發生。
會議同時表示,下一步兩部門将加強工作協同,加快修訂完善相關強制性國家标準要求,引導行業企業加快高效能電池系統熱管理、多層級安全防護等技術研發,強化車輛運行安全監測體系,組織開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缺陷調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爲,營造良好的産業發展氛圍,推動行業整體安全水平穩步提升。
爲保障新能源汽車的安全穩定發展,此前工信部已經推行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台,此次發布的《通知》強調,汽車企業必須應排查新能源汽車産品接入本企業監測平台和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台情況,做到 " 應接盡接 ",及時排查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狀态。同時,要對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事故調查及時上報至 " 新能源汽車事故上報平台 ",主動開展事故調查。
事故上報的具體要求爲:事故發生後,企業應在 24 小時内(如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 12 小時内)完成事故基本信息上報;企業應在 5 日内完成事故詳細信息上報,包括車輛唯一性特征信息、車輛主要技術特征和性能指标、現場記錄、失火前和失火時的描述、救援滅火過程、車輛使用維護信息、企業監測平台事故車輛事故當天以及前三個月監測數據等;企業應在 15 日内按要求上傳事故全面分析技術報告。分析報告應包括事故詳細信息及處理情況介紹;事故車輛基本情況;事故車輛使用及售後服務信息;該車型動力電池、模組、pack 相關技術介紹;事故車輛的勘驗及分析;企業平台數據分析;事故原因及改進措施等。
根據《通知》,如發現企業存在未按規定上報、隐瞞不報、提供虛假材料及不配合開展事故調查等情況的,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将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按照有關規定暫停相關産品的生産、銷售,并開展約談,同時将該企業列入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檢查、一緻性檢查、飛行檢查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