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30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啓東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幫鄰居料理喪事卻不慎被鞭炮炸傷眼睛,引發的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因父親去世,小王聯系了專門從事喪事服務的老張承辦喪事事宜,鄰居小李出于好心自發前去幫忙。在小李幫忙放鞭炮時,卻不慎被鞭炮炸傷左眼,後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小李的左眼被評定爲七級傷殘。事後,三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緻意見,故小李将小王、老張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 30 餘萬元。
啓東法院經審理認爲,小王家中辦理喪事,由專門從事喪事服務的老張承辦喪事事宜,小李作爲近鄰前去幫忙,系出于鄰居情誼的無償幫工行爲,可以認定小王和老張系被幫工人及受益人。助人爲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尤其鄰裏之間,應互幫互助、互諒互讓、以和爲貴。小李爲鄰居小王的利益,無償提供幫助,體現的正是和諧友善的鄰裏關系,小王和老張作爲受益人理應彌補小李的損失,對小李的損害承擔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事發時爲深夜,光線較暗,辦理喪事人員往來、事務處理比較忙亂,小王與老張是否就爆竹的燃放作出明确約定,老張攜帶鞭炮到達現場後誰要求小李燃放,或是小李主動幫助燃放,相關事實各方均難以充分舉證,但當地有主家一方燃放爆竹的一般習俗,小李無償幫忙燃放爆竹爲主家考慮、爲主家利益,是可以确認的。小王作爲小李幫工行爲的直接受益人,稱不是小李幫忙燃放爆竹的受益方不符合當地一般習俗和事實,應對小李的人身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老張作爲喪事承包方既未安排運送人員将鞭炮交給本家處理,也未自行安全處置,放任他人擅自燃放,作爲幫工的主要受益人,老張有義務對幫工活動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老張并未履行上述義務,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對小李的人身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小李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系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作爲幫工人明知夜晚視線較弱,更應提高自身注意義務,對于威脅自身安全的行爲應當謹慎而爲。再者,小李未經喪事承包方及本家的邀請,在未确保他人及自身安全的情況擅自燃放鞭炮,未能避免危險行爲造成損害發生,自身存在一定過失,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各方過錯,法院最終酌定原告小李自行承擔 50% 責任,小王承擔 20% 的責任,老張承擔 30% 的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系義務幫工緻使幫工人遭受人身損害引起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并未對幫工關系進行界定,目前法院主要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審理此類案件。當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時,要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确定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如果幫工人是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被幫工人對幫工人進行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依法追償。另外,如果被幫工人曾經明确拒絕幫工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内予以适當補償。
義務幫工體現了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互相幫助、互相關心的道德風尚,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應予以鼓勵和提倡。本案的判決傳遞出法律保護善人善舉的信号,希冀于消除社會公衆助人爲樂的擔心和顧慮。與此同時,幫工人務必要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确保自身或者他人的安全,對幫工事宜量力而行,嚴格按照操作規範,做好安全防範措施;被幫工人也要盡到合理的關注和提示義務,根據實際情況,爲幫工人提供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效降低各類風險,減少争議的發生。
通訊員 姚桢榮 金磊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校對 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