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期間贈送車輛是否需要歸還?山東濟南有一對戀人,在訂婚後有了财産贈與,但沒多久他們又悔婚了,那麼這個贈與的财産歸哪方所有?來看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前不久審結的一起案例。
嶽先生和林女士相識多年,2021 年 7 月雙方确定戀愛關系,随即準備結婚事宜,嶽先生為表愛意,表示願意為林女士購買汽車。随後嶽先生除了 10 萬元現金彩禮外,還向林女士轉賬 48 萬元,林女士随後購買汽車并落在自己名下。2022 年 1 月,雙方矛盾不斷,最終确定退婚,但因彩禮返還問題産生争議,嶽先生無奈之下将林女士起訴至法院。
原告代理律師: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向被告轉賬彩禮 48 萬元,被告使用該筆款項為自己購買機動車寶馬 X3 一輛,至今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中。
對于原告方說 48 萬元是彩禮的說法,被告方表示不認可。
被告代理律師:48 萬元系原告主動要求轉給被告,而非被告向原告索要,錄音也可以證實原告自認 48 萬元是一般贈與。原告是在确定戀愛關系後第二天,為了表達愛意、不被被告前男友比下去、彰顯中産階級身份等原因的贈與,不是彩禮。
被告林女士認為 48 萬元購車款是雙方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行為,不應退回。
婚約期間贈送汽車屬附條件贈與行為
嶽先生花費 48 萬元為林女士購入汽車,是給付彩禮還是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嶽先生主張退回 48 萬元購車款能否獲得支持?
槐蔭法院審理後認為,嶽先生為林女士轉賬的 48 萬元,雙方已經約定,該款項的用途是為林女士購買案涉汽車,嶽先生的上述出資行為應依法被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岑玉潔:雙方已經約定,該款項的用途是為林某購買案涉寶馬牌汽車,嶽某的上述出資行為應依法被認定為系其以與林某結婚為目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附條件的贈與隻有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現雙方已協定退婚,贈與所附的條件并未成就,故上述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
《民法典》第 657 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 661 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同時,法律對于彩禮返還也作出了明确的規定。
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岑玉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庭審現場,被告代理人出示證據證明被告在購買汽車時也支付了部分購車款,所以不能将 48 萬元全部退還給原告。
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岑玉潔:案涉的寶馬牌汽車系經雙方合意後購買,汽車屬于消費品,存在較大的折舊損失且林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購車款,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關系的情況下,雙方應對車輛的折舊損失承擔共同責任。
因雙方均不申請對案涉車輛的現狀進行鑒定,結合車輛購買價格、雙方出資情況、車輛折舊等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酌定由林女士返還嶽先生車輛售價中的 35 萬元。2022 年 8 月,槐蔭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林女士返還嶽先生 35 萬元購車款。後嶽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後,于 2022 年 12 月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岑玉潔:戀愛期間特别是婚約期間出現的大額财物贈送,如高檔汽車、大額轉賬、名貴物品等,如果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屬于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隻有所附條件成就才生效,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此類案件也啟示廣大人民群衆,要正确處理彩禮問題,樹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