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日,央行網站公布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的《關于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
以下爲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各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大汽車消費金融支持力度,推動汽車以舊換新,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現就汽車貸款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用傳統動力汽車、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由金融機構自主确定;商用傳統動力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爲 70%,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爲 75%;二手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爲 70%。
其中,對于實施新能源汽車貸款政策的車型範圍,各金融機構可以在《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7〕第 2 号發布)規定基礎上,根據自願、審慎和風險可控原則,參考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執行。
二、鼓勵金融機構結合新車、二手車、汽車以舊換新等細分場景,加強金融産品和服務創新,适當減免汽車以舊換新過程中提前結清貸款産生的違約金,更好支持合理汽車消費需求。
三、各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結合本機構汽車貸款投放政策、風險防控等因素,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合理确定汽車貸款具體發放比例、期限和利率;切實加強汽車貸款全流程管理,強化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持續完善借款人信用風險評價體系和抵質押品價值評估體系,保障貸款資産安全,嚴防貸款資金挪作他用。
四、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總局各派出機構應強化對汽車貸款資産質量、機構穩健性的監測、分析和評估,促進金融機構汽車貸款業務穩健運行。各金融機構在具體業務中遇到重大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反映。
本通知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經金融監管總局批準經營人民币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及獲準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17〕234 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