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8 月 14 日訊,近日,北京高院審理了一起因婚内炒股虧損導緻夫妻财産分割引發糾紛的案件。範某未經妻子同意将賣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 70 萬,法院認爲此舉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爲。
案件當事人曹某與範某于 2004 年 2 月 10 日登記結婚。婚後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範某名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範某與曹某經協商一緻後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 228 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範某未将所獲得房款 150 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将 144 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 70 餘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爲,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北京高院經審理後認爲,夫妻雙方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财産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爲,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
北京高院認爲,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範某給付曹某 889020.58 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