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11 月 17 日電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網站 16 日發布《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 下稱《辦法》 ) 提到,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違反借款人意願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采取欺詐、脅迫、誘導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北京市金融監管局介紹,《辦法》分爲七章,共四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設立目的、依據、适用範圍、市區兩級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主要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具體事項、條件及程序。
第三章經營規則主要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資金融入、放貸原則、放貸集中度、禁止行爲、内控制度等經營規則。
具體看,《辦法》明确,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爲: ( 一 ) 超出經營範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 二 ) 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 三 ) 出借、出租金融活動的經營資質或者其他審批文件; ( 四 ) 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産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産; ( 五 ) 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财、信托計劃等資産管理産品; ( 六 ) 法律法規、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市金融監管局禁止的其他行爲。
《辦法》指出,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項: ( 一 ) 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 ( 二 ) 房地産市場違規融資; ( 三 ) 法律法規、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市金融監管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辦法》提到,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違反借款人意願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采取欺詐、脅迫、誘導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四章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監管原則、分級分類動态監管、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監管談話。
第五章行業自律主要規定了北京市小額貸款行業自律組織及其相關職能。
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違反《辦法》規定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及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主要規定了解釋權歸屬、與其他監管規定關系及實施時間。
北京市金融監管局稱,制定《辦法》是爲了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熊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