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解決自身養老居住問題,年邁已高的李老伯四處籌款,買下了一套位于浙江省嵊州市的房屋。誰知,陪同其辦理房屋交易的女兒,卻在不知不覺間,将李老伯的養老房寫在了自己名下。面對父親的質疑,女兒一口咬定,老父的購房款是贈與給她的。李老伯能讨回自己的養老房嗎?這起父女間的房産糾紛,經多次開庭審理,近日落下了帷幕。
沖突:
父親欲買的養老房被記在了女兒名下
李老伯與李女士系父女關系。2021 年 3 月 8 日,爲解決自身居住養老問題,李老伯決定購買嵊州市三界鎮某小區房屋(涉案房屋)及該小區 1 幢 39 号自行車棚,總價款爲 560,000 元。
李老伯于當日支付了購房定金 20,000 元, 并約定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後,李老伯便四處籌錢。2021 年 3 月 8 日至 3 月 29 日期間,李老伯陸續取現共計 352,193 元。因李老伯年事已高、行動不便,且視力殘疾四級,故口頭委托李女士陪同其前往辦理簽訂合同等相關手續。
2021 年 4 月 18 日,李老伯及其保姆與李女士一同前往嵊州。到達之後,李老伯将 390,000 元現金交予女兒,并女兒連同 2020 年 9 月 21 日從李老伯賬戶中取出并代李老伯保管的 150,000 元一同存入女兒名下的存單,用于支付購房款。
2021 年 4 月 19 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李老伯發現合同上隻有女兒的名字, 便向女兒提出異議,要求在合同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女兒不同意,稱隻是代李老伯簽訂合同,之後房屋産證上會有李老伯名字。由于當時購房款已經全部給了女兒,女兒占據主動權,李老伯無奈之下未再堅持。
然而,此後李老伯發現涉案房屋産權果真登記在女兒一人名下,便要求李女士将房屋産權過戶登記至李老伯名下,但女兒遲遲不予配合。故李老伯訴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李女士之間的委托關系,李女士向李老伯返還購房款。
該案經法院一、二審審理後,均認爲李老伯尚不能證明其與女兒之間成立委托關系,遂駁回了李老伯的訴請。同時法院亦未支持女兒在該案中所主張的共同購房的法律關系。
争議:
父親委托女兒保管錢款是贈與行爲麽?
返回上海後,李老伯又以不當得利爲由,将女兒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返還購房款人民币 560,000 元并向其支付利息損失。
庭審中,李女士李女士辯稱,涉案房屋的購買系基雙方之間的合意。李老伯看中房屋後,其存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便與她口頭約定由李老伯出資 310,000 元、李女士出資 250,000 元共同購買涉案房屋。
起初李老伯提出涉案房屋購買後登記在兩個人名下,但李女士不同意。她當時強調,若要她出資,購房則房屋産權必須登記在她一人名下。
後來父女之間達成一緻意見,即涉案房屋登記在女兒一人名下,父親同意女兒将戶口遷至李老伯名下真北路房屋内,涉案房屋之後的物業費等相關費用均由李女士承擔,女兒則保證父親及其保姆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百年。
現在,李女士的戶口已經遷至李女士名下真北路房屋,涉案房屋亦由李女士出資裝修完畢,故涉案房屋理應登記在李女士一人名下。
此外,李女士表示,李老伯出資購房系其履行合同義務,出資款并非不當得利款。且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支付購房款,李老伯全程在場,并對房屋買賣合同進行了詳細查看,對于由誰與房産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亦明确知曉。
此外,涉案房屋并非由李老伯全額出資購買,李老伯僅出資 310,000 元,李女士出資了 250,000 元。李女士所出資的 250,000 元中,有 150,000 元系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從李老伯名下賬戶取現,該筆 150,000 元系李老伯對李女士的贈與。剩餘錢款則系李女士的自有資金。
但李老伯表示,這筆 150000 元資金,并非是其贈與李女士的。該筆錢款原系銀行理财款。
爲了方便,理财産品到期後,李老伯委托女兒,幫助其将這筆錢從銀行中取了出來,并代其保管。當時,雙方之間有承諾,隻要李老伯需要,女兒需要随時将錢還給李老伯。
判決:
女兒應返還父親錢款并賠償利息損失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1. 涉案房屋購房款中李老伯的出資金額;2. 李老伯所出資款項的性質,是否構成李女士不當得利。
關于第一項争議焦點。李老伯主張購房款 560,000 元系全部由其出資,李女士對此則辯稱購房款由李老伯出資 310,000 元、李女士出資 250,000 元。
李女士稱其所出資的 250,000 元中有 150,000 元系從李老伯名下的銀行賬戶中取現,該筆 150,000 元系李老伯對李女士的贈與。然李女士并未就贈與的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對于李女士的該項抗辯意見難以采信,上述 150, 000 元應視作李老伯的出資。
關于剩餘 100,000 元的出資,李老伯雖提供了其名下銀行賬戶的取現記錄,但涉案房屋的購房款系由李女士存入其名下銀行賬戶并提取後用于支付,李老伯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取現後将相應錢款交予李女士以存入李女士賬戶用于支付購房款。故法院确認涉案房屋的購房款由李老伯出資 460,000 元。
關于第二項争議焦點,目前房屋被登記在李女士一人名下。李女士稱此舉爲父女之間的約定,即由父女共同出資購房,房屋登記于李女士一人名下,李女士保證李老伯的居住及落戶事宜。
然李女士并未就上述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李女士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李老伯系将上述 460,000 元錢款贈與李女士以購買房屋。故李女士因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權而取得利益,無法律依據。
綜上,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決李女士返還李老伯 460,000 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宣判後,李女士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來源 | 新聞晨報 · 周到 APP 記者 張益維 通訊員 邵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