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丁先生過世後
留下了一套
黃浦江邊價值千萬元的住宅
而在辦理過戶時
家人才發現
老人還有一位 23 年未聯系的繼子
……
此事經報道後
引起大家廣泛關注
日前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下達了再審判決書
将原審判決中
繼子分割遺産房屋 35% 的份額
調整爲 10%
變更房産時才得知繼父有個繼子
老丁生前沒有自己的親生兒女。2003 年,他按揭買下黃浦江邊的一套房子,産證上隻有他一個人的名字。2004 年,他跟喪偶的伍女士領證結婚。
伍女士婚後,帶着女兒臧小姐一起住在老丁買的這套房子裏。老丁生前曾有意将該房屋過戶給臧小姐,有錄音爲證。
2019 年 9 月,老丁病逝。2020 年夏天,臧小姐到不動産登記中心變更住房産權時,被告知,老丁還有一個繼子吉先生。臧小姐要把該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需吉先生親自到場。
對于這個繼子,伍女士說,她隐約知道,那是很久以前的事,而且她也不認爲吉先生與老丁還存在繼父繼子關系。後來,法院下達的判決書上,對這個繼子吉先生的來曆是這麽記載的:
1988 年,老丁與案外人吉女士登記結婚,吉女士攜其與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曾更名爲丁先生)與老丁共同生活。1996 年,吉女士與老丁經法院調解離婚,吉先生随母親吉女士生活。此後,老丁與被告吉先生未曾往來。
臧小姐通過丁先生生前的通訊錄,找到了前妻吉女士的電話,對方表示,自己跟老丁沒聯系,老丁的房子也跟他們沒有關系。但其兒子吉先生卻說,不會幫忙過戶房産。
吉先生不願幫忙,臧小姐最終決定起訴到法院,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完成産權變更。然而,判決結果卻讓她感到意外。
傷心的伍女士
重審改判繼子隻獲得 10% 份額
2021 年 6 月,臧小姐和母親伍女士訴吉先生的遺産糾紛在法院立案。法院判決系争房屋 5% 産權歸伍女士所有;該房屋 95% 産權爲老丁的遺産,伍女士繼承 60%,吉先生繼承 35%。
吉先生是否有權繼承老丁的遺産?法院認爲,老丁對吉先生形成撫養關系,成立拟制血親,該拟制血親原則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後,亦不當然受吉女士與老丁婚姻變動的影響。吉先生有權以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繼承老丁的遺産。
關于臧小姐的繼承人資格,法院認爲,伍女士與老丁結婚時,臧小姐已經成年,無需老丁撫養。因此,老丁和臧小姐之間并未成立拟制血親關系。
臧小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臧小姐重新委托律師,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老丁、伍女士和臧小姐外出旅遊的照片
2023 年 6 月 30 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法院表示,繼承法規定,繼父母與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互爲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故吉先生與老丁是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子,吉先生對老丁的遺産享有法定繼承權。
繼承法也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吉先生自認知曉老丁患病但從未探望、照顧,故吉先生對老丁未盡必要的贍養義務。故再審法院結合案件情況調整爲吉先生繼承系争房屋 10% 産權份額,伍女士繼承系争房屋 85% 産權份額。
再審法院同樣沒有采信臧小姐對老丁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的主張,認定臧小姐不符合繼承人以外可以适當分得遺産的條件。
原告代理律師李達表示:" 代理律師和原告伍女士母女對再審結果都表示認可,再審法官将繼子吉某的繼承份額調整爲 10%,也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因爲繼子畢竟沒有履行任何贍養義務,從老丁跟他母親離婚,到老丁過世,長達 23 年,雙方沒有來往。在老丁晚年,吉某也沒有盡贍養義務,所以,在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來源:新民晚報綜合周到上海、新聞晨報、上海新聞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