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和調整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 33 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 16 個罰款事項,調整 17 個罰款事項。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适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後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
《決定》取消的 16 個罰款事項,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 2 個、教育部 2 個、住房城鄉建設部 5 個、中國人民銀行 3 個、國家林草局 1 個、國家郵政局 1 個、國家疾控局 2 個;調整的 17 個罰款事項,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 1 個、應急管理部 1 個、國家新聞出版署 13 個、國家疾控局 2 個。這些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企業和群衆生産生活關系密切的領域,取消和調整的目的是爲了切實減輕企業和群衆負擔。
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共涉及 7 部行政法規和 6 部部門規章。《決定》對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後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決定》印發之日起 60 日内向國務院報送相關行政法規修改方案,并完成相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後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考慮到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有 30 日的征求意見期限,規定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的,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 30 日。
《決定》強調,罰款事項取消後,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着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監管方法,規範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簡約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爲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附: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