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8 月 25 日電 8 月 24 日,海南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規範食鹽價格行爲的通告。通告明确,有關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具體來看,海南省市場監管局表示,目前,食鹽等相關商品市場價格出現異動。爲進一步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穩定,保障消費者合法價格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标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查處哄擡價格違法行爲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精神和政策要求,海南省市場監管局現就規範相關市場價格發布通告。
履行義務
通告稱,有關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标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恪守誠信經商原則,加強價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爲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公衆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依法監管和工作指導。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規範行爲
通告明确,有關經營者要切實規範自身價格行爲,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穩價工作,不得實施下列價格違法行爲: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推動市場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 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不得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不得無正當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物資 ) ;
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變相提高價格;
使用虛假的、使人誤解的标價形式或手段實施價格欺詐;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不按規定明碼标價,以及在标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費用等違反明碼标價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它價格違法行爲。
法律責任
通告指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 5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通告明确,違反明碼标價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不标明價格的;不按照規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碼标價的;在标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費用的;違反明碼标價規定的其他行爲。
此外,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海南省市場監管局表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要認真對照通告要求,積極開展自查整改,進一步規範自身經營行爲。對經提醒告誡後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爲,市場監管部門将依法嚴肅處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将加強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爲。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從重處罰并公開曝光。
海南省市場監管局還表示,市場監管部門将密切關注投訴舉報和有關社會輿情,加大巡查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哄擡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爲,切實維護相關商品市場平穩有序。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萬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