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許家印離婚 " 的說法在社交媒體上不胫而走,起因是恒大 8 月 14 日晚公布的一系列公告。
公報中顯示,恒大董事會主席許家印的妻子丁玉梅女士被稱爲 " 獨立于本公司及其關聯人士的第三方 ",而并未像以前一樣列爲許家印的配偶(過去稱許太太)。
衆所周知,恒大最近日子不好過。7 月恒大公布公司負債超 2.4 萬億元,此後更是輿論風波不斷。有網友猜測,這次許家印疑似 " 離婚 " 是一次 " 技術性離婚 ",以便讓丁玉梅在财務上與許家印進行分割,以規避債務、保留資産。
"技術性離婚" 通常指的是爲了達到某種特定目的而進行 " 假離婚 "。這種做法可能涉及财産、稅收或其他法律方面的考慮,但不一定反映了婚姻關系的真實狀态。
在這一過程中,夫妻雙方會辦理離婚登記,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他們确實是離婚了。但雙方在當時并沒有經曆婚姻或感情破裂,他們的實際意願和最初目的僅僅是爲了獲得法律上的離婚後果。
上市高管的天價 " 分手 "
離婚除了隔離債務外,也可以變相實現 " 減持 "、轉移财産。
今年 4 月,360 公司創始人周鴻祎官宣離婚,引發了外界的廣泛關注和讨論。周鴻祎離婚前不久,恰逢 360 公司股價因 ChatGPT 概念猛漲。據媒體統計,從 3 月 30 日到 4 月 4 日,360 公司的股價累計上漲近 22%;截至 4 月初,360 年内股價漲幅超過 2 倍。4 月 4 日晚間,360 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周鴻祎與妻子胡歡辦理離婚手續,胡歡獲得 360 公司 6.25% 的股份,價值約 90 億元。
360 公司公告一經發布,便引發市場關于 " 天價分手費 "" 離婚式減持 " 的讨論。盡管該公司發布澄清公告,但此後幾天 360 股價持續 " 跳水 "。
6 月 20 日晚間,卓勝微(300782)發布公告稱,公司實控人之一唐壯與前妻易戈兵經友好協商,已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财産分割事宜做出相關安排。
唐壯将其持有的公司 3275.75 萬股股份轉讓給易戈兵。此次權益變動後,唐壯不再是公司持股 5% 以上股東;而易戈兵則成爲公司持股 5% 以上大股東。按公司當日收盤價 104.12 元 / 股計算,易戈兵受讓股權所對應的市值約爲 34.11 億元。
三年前,疫苗龍頭康泰生物(300601)也上演過類似情節。在 2020 年疫苗股大漲期間,康泰生物股價創出曆史新高。當年 5 月,康泰生物實控人杜偉民宣布離婚,占總股本 24% 的股票分割給了前妻袁莉萍,手中股權對應市值約 235 億元。
在杜偉民之前,昆侖萬維實控人周亞輝曾創下當時 A 股金額最高 " 分手費 "。
2016 年 9 月 12 日晚間,昆侖萬維(300418)公告稱,接到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周亞輝的通知,周亞輝與前妻李瓊就股份分割達成協議。李瓊直接和間接分得 2.78 億股昆侖萬維的股票。以昆侖萬維 2016 年 9 月 12 日收盤價 25.33 元計算,這部分股權價值逾 70 億元。
還有的離婚可能是爲了保全财産。昔日 " 私募一哥 " 徐翔的離婚案備受關注。徐翔妻子應瑩于 2019 年 3 月遞交離婚訴訟請求,四年後的 2023 年 4 月,法院判決,對應瑩的離婚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離婚案中涉及家庭名下百億元資産的分割問題。
針對近期頻繁曝出的 " 天價分手費 "" 技術性離婚 " 等情況,證監會 7 月末針對多起上市公司股東因離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表态。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證監會目前已關注到相關情況。股份減持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但上市公司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持股 5% 以上股東)、董監高作爲 " 關鍵少數 ",在公司經營發展、治理運行中負有專門義務和特殊責任,應當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自覺規範減持行爲,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鑽 " 技術性離婚 " 的空子就可以實現債務隔離?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張明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 技術性離婚 " 這種做法并非是一顆行之有效的 " 銀彈 ",這種做法存在一些法律風險。
張明介紹稱,企業融資更多會選擇銀行貸款,銀行在提供貸款時通常會要求企業提供擔保物,并要求企業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擔個人連帶責任。此外,銀行還常常能要求企業實際控制人的配偶一同簽署貸款擔保協議,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無論企業主是否離婚,債權人仍然可以依據之前簽署的相關協議要求雙方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此外,如果企業主打算通過簽署相關協議來逃避債務,這些協議通常也會被認定爲無效,這被視爲一種惡意規避債務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同時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但反過來講,張明認爲,目前企業主的 " 技術性離婚 " 可以被視爲針對配偶的一種保護措施。對于離婚後新發生的公司債務,離婚後可以不承擔責任。這種做法雖然有争議,但不失爲一種合理的财務策略,用來保護配偶方的财産利益。
" 技術性離婚 " 的情況并不隻存在于業界大佬與其配偶之間。由于婚姻并不僅僅是兩人情感的交織,還涉及到财産、社會地位以及子女的未來,很多人爲了規避生活或工作中遇到的某種法律障礙,也會選擇 " 技術性離婚 "。
張明認爲,尤其是在涉及财産和不正當行爲的情況下的 " 技術性離婚 " 需提防假戲真做。
他建議,如果因爲眼前的利益而沖動離婚,人性考驗之下可能造成人财兩空的局面,故而在 " 假離婚 " 前應當謹慎考慮,建議依法依規處理問題,不要劍走偏鋒、铤而走險。如果無法避免,要切記保留好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尋求司法保護。
比如,能夠證明對方編造虛假理由哄騙離婚的證據,以便将來可以主張離婚是虛假的法律行爲,從而可以向對方進行追責。
張明直言,最重要的是,夫妻雙方都應慎重考慮不輕易放棄雙方共同财産,特别是不要将财産轉移至對方名下。這種财産轉移行爲受到法律約束,一旦實施,即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在後續導緻不利的法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