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人民公園的相親角
估計不少在上海
生活的人都知道
這裏聚集了爺叔阿姨們
大家都有個共同又迫切的目标:
爲了兒女的終身大事!
雖說都是爲兒女着想
但爺叔阿姨們如果過于心急
一個不小心就容易
信了婚介服務機構的推銷
在子女拒絕相親的情況下
甚至代簽了婚介合同
那麽問題來了
這份合同還能作數嗎?
事情還要從去年春節期間說起,30 歲的女兒小張(化名)一直拒絕相親,愁得不行的張阿姨(化名)去了人民公園相親角,遇到一家婚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并被拉到附近的辦公地點進行推銷。
當時
張阿姨明确告訴了工作人員
女兒(小張)排斥相親
張阿姨回憶:" 我一跟女兒講這個相親的事,她就挂我的電話,我告訴婚介,我跟她就聊不了相親的事。但是工作人員說,這個事情要交給她們來辦,她們是專業的,專業的事給專業的人辦。"
在工作人員的百般說服下,張阿姨在未征得女兒同意及授權的情況下,與該機構簽訂了爲期半年的服務合同,約定由對方爲女兒提供婚姻介紹服務,并支付了服務費 2 萬元。
張阿姨女兒得知後
态度堅決
表示絕不接受 " 相親 "
張阿姨便向婚介機構
提出全額退還服務費
張阿姨表示,如果婚介機構能說通女兒,那麽這個合同就成立。如果說不通,自己的女兒怎麽去執行這個合同呢?
婚介機構則表示,
按照合同約定
需扣除 30% 的服務費作爲違約金。
于是
母女倆便起訴至黃浦法院
要求婚介機構
退還服務費 2 萬元
黃浦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婚介服務合同的服務對象爲小張,張媽媽在未取得小張委托授權的情況下,以代理人的身份與婚介服務機構簽訂婚介服務合同,屬于無權代理。事後,小張未對該代理行爲進行追認,并強烈拒絕。
因此,本案中張媽媽與被告簽訂的婚介服務合同對小張不發生效力。
被告作爲專業的婚介服務機構,對合同簽訂主體是否适格具有審查義務,尤其是 " 相親 " 這種具有較強人身專屬性的行爲,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作出決定和表達。
所以,被告在明知張媽媽未征得女兒同意,且小張對相親存在強烈抵觸情緒的情緒下,爲賺取服務費,仍勸說張媽媽簽訂婚介服務合同,顯然存在過錯,且之後也未實際提供婚介服務。
最終
法院對被告要求扣除 30% 的服務費
作爲違約金不予采納
被告應當全額退還
張媽媽支付的服務費 2 萬元
來源:新聞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