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8 月 14 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 14 日舉行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 以下簡稱《解釋》 ) 及典型案例。
實踐中,有些樹木被大風吹倒或者已經枯死,擅自砍伐這些樹木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
喻海松 來源:中國法院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喻海松表示,對于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的對象系 " 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 " 林木,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追究責任,實踐中确實存在不同認識。爲統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解釋》堅持問題導向,對所涉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明确對盜伐此類林木的,在決定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裁量刑罰時,應當從嚴把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對濫伐此類林木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寬處理。作出以上規定,主要是考慮:
一方面,《國家林業局關于未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 " 火燒枯死木 " 行爲定性的複函》 ( 林函策字〔2003〕15 号 ) 明确提出:" 根據《森林法》的規定……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燒枯死木’等因自然災害毀損的林木,都必須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 據專家介紹,之所以對已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林木仍實行采伐許可,主要是因爲,森林資源具有整體性,已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林木仍具有一定的生态功能,仍可防風固沙,或者爲野生動物提供栖息之所;森林資源具有自然恢複的彈性,嚴重毀損甚至看似已經 " 死亡 " 的林木仍然可能萌發新芽、恢複生機;林木是否在采伐前就已死亡或者嚴重毀損,有時難以識别,如規定此類林木不需采伐許可,則難以避免 " 渾水摸魚 ",不利于嚴格保護森林資源。
另一方面,從社會危害性來看,如果林木确實已經死亡或者嚴重毀損,則其生态價值相對有限,有關的非法采伐行爲對森林生态的破壞相對較小。爲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和罪責刑相适應原則,确保相關案件處理讓人民群衆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對盜伐、濫伐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林木的,不能與盜伐、濫伐正常生長的林木 " 一視同仁 ",而應實事求是、體現區别對待,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嚴格控制,必要時可予以行政處理。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徐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