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是愛女心切的母親,一心想給女兒好的教育、好的物質基礎。另一邊是患有尿毒症的父親,因治病掏空了積蓄,丢了工作,更不用提給女兒經濟支持 ……
離婚時約定的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僅僅是指生活費嗎?其中是否已包含必要的教育、醫療等費用呢?倘若未撫養一方罹患重病無力承擔撫養費時,該怎麼辦?
婚姻結束的時候,也不應該是陌生人,争端起,需要有人釋法明理、定分止争。
撫養開銷與日俱增,
一紙訴狀讨要費用
王女士和李先生結婚後生有一女,後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
離婚時雙方約定:女兒由王女士撫養,随王女士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 1500 元至女兒 18 周歲,以及其他事項等等。
撫養女兒的生活開支随着年紀的增長而增多,特别是教育費用。
自從女兒滿 3 周歲,王女士就為女兒報名了鋼琴、思維等培訓課程,光教育費就是幾萬元。
此時,王女士想到了李先生,離婚後李先生僅支付了幾次撫養費,其他費用全部自己一人承擔。
王女士認為這些費用不應該由自己一人承擔,遂一紙訴狀将李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每個月撫養費 1500 元(截至訴訟時共計 5 萬餘元),另需支付女兒教育、醫療等費用 8 萬餘元。
李先生接到法院送達的訴狀後,告知王女士自己患上了尿毒症,因治病花光了所有積蓄,自己實在拿不出什麼錢,希望王女士能夠降低金額。
可是幾次調解中,王女士都不予認可,面對王女士聘請的律師,李先生隻好到杭州市上城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杭州市上城區法律援助中心考慮到李先生身患重疾,現為低保戶,于是為其辦理了法律援助,指派浙江禾泰律師事務所陳虹律師辦理本案。
撫養事實意見不一,
法援相助理清思路
援助律師在接受指派後,了解到兩人離婚後,王女士因為工作繁忙,無法照顧女兒,所以女兒一直由李先生的父母負責照顧生活起居。
一直到 2020 年 8 月,李先生查出患有尿毒症,李先生的母親需要照顧李先生,才将孫女交由王女士繼續撫養。
李先生現在生活拮據,因為身體原因沒辦法上班也就沒有收入,每個月靠着低保戶的補貼生活。
此外,援助律師仔細審核了王女士提交的證據材料,發現一百二十餘頁的支付憑證中,支付的費用多發生于近一兩年内;支付費用多為銀泰百貨兒童服裝類消費,鋼琴、思維等培訓班費用。這些費用中童鞋普遍消費金額在 400 元以上,有的童鞋近千元,此外還有黃金購買等。
撫養實情究為何,
合情合理明責任
案子在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第一次依法公開開庭庭審時,援助律師提出由李先生撫養女兒期間,其無須再支付撫養費,關于王女士所主張的 8 萬餘元費用,其消費内容超過一般居民的消費水平,應視為其個人對女兒的贈與,李先生不應為此承擔責任的答辯意見。
對方律師對于離婚後至李先生患有尿毒症期間,女兒是由李先生撫養的事實表示否認。
援助律師對立即向法庭申請了 7 位證人出庭質證,對方律師也申請 3 位證人出庭,本案休庭。
近日,本案再次開庭。
第二次庭審過程中,通過對幾位證人的發問,證實了離婚後至李先生患有尿毒症期間,女兒以跟随李先生及李先生父母生活為主,随王女士及王女士父母生活為輔的客觀事實。庭審過程中,雙方律師再次就撫養費的定義及金額的确定進行了激烈辯論。
本案争議在于孩子由李先生撫養期間,李先生還需要支付撫養費嗎?對于王女士提出的為孩子支付的 8 萬餘元費用,在撫養費之外還可以再要求李先生承擔嗎?
撫養費是由于夫妻離婚導緻父母一方無法對子女進行撫養,從而以支付金錢的方式來履行撫養義務。本案中,王女士和李先生離婚後,雖然約定孩子由王女士撫養,但是實際上主要是由李先生和李先生父母撫養,故在此期間李先生已經對孩子履行了撫養義務,不需要再支付撫養費。相反,王女士應當支付撫養費。本案中,李先生在撫養孩子期間,王女士也經常探望和購買生活用品等,李先生也未向王女士提出要求支付撫養費,故王女士也無需就以上期間再支付撫養費。
最終,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依法采納了援助律師的答辯意見,判決李先生無須支付主要由其撫養女兒期間的撫養費;須支付之後的撫養費,扣除已經支付的費用,酌情共計為 9600 元;另考慮到其實際身體和收入情況,下調撫養費标準為每月 600 元,并駁回了王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後,王女士和李先生皆表示認可,未上訴。
來源:錢江晚報 · 小時新聞記者 黃偉芬 通訊員 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