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發出《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後,浦東法院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今年以來,江蘇多地法院發出過《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不少人很好奇:申報令起到什麽作用?不如實申報财産會有哪些後果?
江蘇多地法院發出《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要求如實報告财産
在上海浦東新區辦理的一起離婚案件中,原告稱自己與被告于 2007 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二子。婚後,雙方因家庭瑣事屢生矛盾,被告去年因刑事犯罪被判處緩刑并責令退賠近千萬元,原告選擇與被告共渡難關,以現有家庭财産替被告退賠,但被告毫無改變,動辄惡語相向,家庭關系極度緊張。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判令兩孩子撫養權歸原告,家庭現有财産歸原告所有。爲保障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厘清财産狀況及分割範圍,便于公正高效審理,浦東新區法院了制定《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離婚案件财産申報表》《告知書》《保證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告知相關注意事項,敦促當事人依法如實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财産。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今年以來,江蘇已有多地法院發出過《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1 月 2 日,寶應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後,發出的江蘇省首份《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據介紹,該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後育有兩子。因婚前了解不深,夫妻二人時常發生争吵,後長期處于分居狀态。雙方婚生子成年後,原告不想再維系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便向寶應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請求法院對原被告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寶應法院發出《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進一步明确了申報夫妻共同财産屬于當事人的法定義務,當事人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财産,就屬于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爲,法院可據此推定該方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産的故意。在判決準許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情況下,對該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産。
今年 1 月 9 日,南京建邺法院向一起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發出了《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這是今年來建邺法院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建邺法院向雙方當事人均送達了《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财産申報表》《告知書》及《承諾書》,限期雙方當事人在十五日内依法如實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财産,同時對逾期申報、不如實申報的法律後果進行了釋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會在規定的期限内如實申報。
《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是什麽?不如實申報可能會被罰款、拘留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自今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财産的義務 ……" 首次将離婚訴訟期間夫妻共同财産申報義務明确爲法定義務,這意味着法院責令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财産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據。以往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産的情況屢見不鮮,加上平日生活中,有的人對配偶收入、财産情況不是太了解,導緻法院的财産調查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當事人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夫妻共同财産申報制度的貫徹實行,有助于解決離婚訴訟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産難以查明的現實困境,促使當事人誠信訴訟,便于法院公正高效地解決離婚糾紛,維護弱勢一方的合法财産權益。
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據了解,《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申報期限以法院發出申報令的要求爲準。一般要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在收到申報令之日起至舉證期限屆滿前申報,若指定申報期限内确有困難,可向法院說明緣由并申請延長期限。無正當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報或拒絕申報,将視爲未如實申報。如未如實申報,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産。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如未如實申報,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依法對該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司法調查及懲戒,讓《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有實效
《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要求當事人進行财産申報,對于查明夫妻共同财産的實踐而言,是向前邁進了一步。不過,申報令中的财産申報表怎麽填、填寫哪些财産,取決于當事人的取舍,不誠信的當事人爲了逃避部分财産的分割,可能會選擇性地申報财産。
對此,業内人士表示,這需要通過法院調查取證或者律師調查令等其他方式調查,以便對當事人申報的财産情況進行交叉驗證。相應的法律制裁手段要嚴格落實,從而使共同财産申報制度的威懾力不打折扣。另外,這一制度還需要更細緻的配套措施,如對不誠信申報者财産不分或少分的比例、能否納入社會征信系統等,這既有賴于對現有措施進一步細化和銜接,也需要法院總結實踐經驗,加以完善。(法院供圖)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