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網絡上出現很多虛拟主播,他們以虛拟形象出現,通過直播、社交媒體等平台與網友互動、聊天,不過在這類虛拟主播中,有很多是需要真人演員來提供動作、聲音、表情等。如果擔任虛拟主播形象的真人演員不幹了,違約了,所造成的損失該如何計算?日前,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全國首起虛拟主播違約糾紛案。
原告方代理律師 滕越:每月有效直播時間不少于 52 小時,每月開播天數不少于 22 天。合同期限爲 2 年,直播收入小史分 80%,公司分 20%。如果小史單方面提前解約,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2 萬元或已履行合約期内乙方月收入的 10 倍。
合同中約定,如果主播單方面提前解約構成根本違約,需支付違約金。正是基于這樣的約定,小史被公司起訴了。
蘇州互聯網法庭法官助理 孫揚:2023 年 7 月,因小史連續 3 個月沒播滿雙方約定時長,且經公司多次提醒仍不直播,原告公司向她發送違約通知,明确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史支付違約金 4 萬多元和虛拟形象損失 1 萬多元。雙方協商沒有結果,公司就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涉及虛拟形象,屬于虛拟财産,受法律保護,小史作爲真人演員,擅自違反合同協議停播,違約事實明顯,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蘇州互聯網法庭法官 吳娅:我們綜合考量公司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兼顧小史的違約情況和對其懲罰性因素,認定雙方之間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酌情調整爲小史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6200 元,同時判決雙方解除合同。
虛拟主播“身份同一性”成焦點
在這起案件中有一個焦點是違約賠償金,原告方向法院申請的是 5 萬多的賠償金,爲什麽最終法院判定小史隻需要賠償給公司 6200 元?
法官介紹:所謂身份同一性,簡而言之就是判斷真人與虛拟形象二者之間是否高度依賴、不可替代,如虛拟形象驅動是高度依賴真人的特定姿态、容貌或者獨特的表演方式等,則虛拟形象與真人具有身份同一性。如虛拟形象并不以真人的特征驅動,也能完成表演,與真人之間沒有建立特定聯系,一般不認爲具有“身份同一性”。
虛拟主播作爲一種獨特性 IP 商業服務,由虛拟形象與真人主播操作表演相結合,從而吸引粉絲流量和産生收益價值。
蘇州互聯網法庭法官助理 孫揚:本案中,小史使用案涉虛拟形象“乘黃”直播時,用的是本人聲音,但“乘黃”的驅動不依賴小史面部特征、姿态,即使更換主播也可完成對“乘黃”的驅動。小史直播時長不滿 7 個月、粉絲數量 2038 人,打賞用戶沒有體現高頻、高額的特征。正因爲多個方面都無法表現出粉絲對真人演員的高度黏性,所以我們認爲虛拟形象“乘黃”與小史不具有“身份同一性”。
虛拟财産價值如何認定?損失怎麽賠?
由于法庭認定案件中的虛拟形象和真人主播不具有“身份同一性”,那麽違約賠償金又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網絡虛拟财産是指爲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帶來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于網絡空間的數字化、非物化财産。目前,我國網絡虛拟财産的法學研究多以類型化思路展開,學者将網絡虛拟财産分爲賬号類虛拟财産、物品類虛拟财産、貨币類虛拟财産三類。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院長 吳萬江:本案中的虛拟形象屬于物品類虛拟财産,有其使用價值。又因爲小史與“乘黃”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所以“乘黃”形象是可以重複使用的。但停播會導緻虛拟形象曝光頻率降低,從而影響形象價值。人民法院在判斷案涉虛拟形象損失時,綜合考量上述價值貶損的程度确定了違約損失金額。
依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原告公司要求小史按照約定的金額支付 5 萬多元的違約金,而被告小史認爲約定的違約金過高。
法院認爲,公司花費 8200 元設計“乘黃”虛拟形象,又支付 4710 元對角色進行建模和表情設計;小史停播導緻虛拟主播無法開展活動;即使公司招募新人,也需要一定時間,還可能造成粉絲群體流失。這些是停播行爲導緻的虛拟形象價值的損失即直接損失,酌定爲 4000 元。但同時,法院結合合同内容、期限、履約情況,酌定公司對虛拟形象采取複用措施的合理期間爲 3 個月,最終計算出小史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6200 元。
河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李祎恒:本案對虛拟形象價值損失判定标準和損失範圍的确定,均系全國首次。法院采用流量貢獻度作爲“身份同一性”的判斷标準,創新了虛拟形象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爲今後同類型問題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照。
(總台央視記者 朱雲 李林松 湯濤 崔善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