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訂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調整企業标準管理模式。根據《标準化法》和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的新要求,對企業産品和服務标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進行細化,強化企業主體地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政府标準化工作職能重心從标準管理轉爲服務企業标準化工作。二是構建企業标準政策體系。首次明确企業标準公開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項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薦性标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進一步加強企業産品和服務質量标準信息披露,提升市場透明度。同時,建立标準創新型企業制度、标準融資增信制度、企業标準 " 領跑者 " 制度,開展對标達标活動和企業标準化良好行爲創建等,多層次、多角度引導和激勵企業提升标準化工作水平。三是完善産品包裝标準的明示要求。首次明确要求公開限制過度包裝商品的包裝标準,明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其産品包裝物所采用的包裝标準,爲強化社會監督,制止商品過度包裝提供法治保障。四是強化企業标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 " 雙随機、一公開 " 的企業标準監管制度,有針對性地明确各類違法行爲的處罰措施,确保《企業标準化促進辦法》各項規定落地見效。(證券時報 · e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