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10 月 7 日訊(記者 彭科峰)籌劃 IPO 上市多年未果,漢口銀行又被監管部門開出大額罰單,且有時任員工被終身禁業。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披露,漢口銀行及一支行被開出兩張罰單,金額共計 365 萬元。
其中一張罰單指向漢口銀行水果湖支行及多名時任員工。時任行長助理兼水果湖支行行長徐欣被終身禁業,時任水果湖支行營業室客戶經理劉志堅、時任支行客戶經理康争、王龍、時任支行副行長葉豫飛、時任支行行長助理陳華、時任支行綜合管理部經理助理孫亮也被處以警告、禁業 2 年到 10 年不等的處罰。
10 月 7 日,财聯社記者查詢發現,漢口銀行水果湖支行的這份群體罰單,牽涉多年前的一起騙貸 1.5 億、造成損失 1.33 億元的大案,多名時任員工已被定罪判刑。
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财聯社記者表示,從漢口銀行的案例來看,數額巨大的信貸發放,從基層信貸員到分行乃至總行審批人員都需要慎之又慎,确保盡調到位、合規放貸,否則造成壞賬則難逃處罰。另外,此類處罰是否影響後續上市,要看涉案情節是否嚴重、負面影響如何等諸多因素。
漢口銀行 2022 年年報顯示,該行前十大股東中持股超過 5% 的包括聯想控股(持股 13.11%)、武鋼集團(持股 11.4%)、武漢金控集團(持股 9.78%)、武漢開發投資集團(持股 6.99%)。
涉及多年前 1.5 億騙貸案,信貸人員未按程序核查被騙
漢口銀行水果湖支行的 7 人罰單到底牽扯何事?10 月 7 日上午,依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公開渠道,财聯社記者找到了相關信息。
據相關文書披露,2012 年 7 月,河南迪彙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迪彙達公司)向漢口銀行水果湖支行申請貸款,劉志堅以主辦客戶經理、康争以協辦客戶經理參與辦理迪彙達公司的貸款業務。
按照銀行規定,劉志堅、康争、王龍三人小組需要與借款人下遊購銷商河南氯堿化工、氯堿發展當面會簽三方協議,前往迪彙達公司及下遊企業進行實地調查、搜集相關資料。但是,三人小組未按規定親訪、親核有無真實的應收款項等,僅限于對資料形式上的審查。
據劉志堅自稱,按照銀行規定,詢證函要求銀行相關員工跟借款人一起去下遊企業找财務核實并蓋章确認,目的是爲了核實借款人還有多少應收賬款未收回,業務開展是否正常,使得開出彙票有一個基本依據。但在實際操作中,自己是安排組員康争、後期由王龍操辦這個事情。
劉志堅還稱," 我們在找氯堿發展人員蓋章時,在氯堿發展辦公樓一樓大廳遇到一位自稱是該公司員工,表示領導在開會,其代勞蓋章就可以。過了 20 分鍾左右,這個人就把蓋好章的三方協議交還給我。事後我才知道這個印章是假的。"
此後,劉志堅、康争、王龍在對《關于迪彙達實業有限公司 1.5 億元淨敞口授信調查報告》中未如實報告未按照要求面簽三方協議,而是出具 " 拟同意該公司融資申請 " 的結論,報漢口銀行水果湖支行審批,之後由該支行報漢口銀行總行審批,最終以貿易鏈融資形式爲迪彙達公司發放 1.5 億元授信額度。
當年 11 月份,迪彙達公司一筆 2000 萬元的貸款要到期還款,劉志堅随即和迪彙達公司進行聯系,試圖要求對方及時還貸,但此時迪彙達公司相關負責人已經無法聯系,隻得和漢口銀行水果湖支行進行彙報。
漢口銀行水果湖支行相關高管表示,發放貸款還不上後之後,銀行人員到平頂山找到了迪彙達公司負責人付建甫,這才了解到廠裏之前就背負了民間債務,早已經營不下去。
造成漢口銀行實際損失 1.33 億元,多人被判刑
那麽,這筆 1.5 億元貸款最終有沒有追回?據相關文書披露,2013 年 11 月,漢口銀行将迪彙達公司 1.5 億元債權以 1500 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長城資産管理公司。經統計,造成漢口銀行的實際損失爲 1.33 億元。
在警方的調查下,相關真相相繼浮出水面。 據了解,朱存、朱大彬夥同付建甫 ( 在逃 ) ,在經營河南迪彙達實業有限公司的過程中,于 2011 年至 2012 年間,爲從武漢市武昌區漢口銀行水果湖支行獲取貸款,使用僞造的迪彙達公司業務下遊企業河南神馬氯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神馬氯堿發展責任有限公司印章,與漢口銀行簽訂《貨款支付三方合作協議》,并冒用氯堿化工、氯堿發展的名義在漢口銀行下發的核實迪彙達公司有無應收賬款的《詢證函》上進行虛假确認。
檢方認定,朱存、朱大彬騙取漢口銀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彙票 172 張,票面金額共計人民币 3 億元,造成漢口銀行損失人民币 147875000 元。
2013 年 11 月,漢口銀行将迪彙達公司的 10 筆債權共計 1.5 億元以 1500 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含相應擔保合同項下的所有主債權、從權利全部轉讓)。據此漢口銀行的實際損失爲 132875000 元。
2017 年 7 月 5 日,朱存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朱大彬因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鄭州市某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其在服刑期間被押解回漢。一年之後(2018 年 6 月 13 日),劉志堅到公安機關投案,康争、王龍兩人陸續到案。
在法院審理環節,王龍表示,簽訂三方協議沒有和下遊公司當面接觸,後來發現協議上面的印章是僞造的,确實存在失職。
2018 年下半年,當地法院一審裁定,朱存、朱大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合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承兌票據,給銀行造成特别重大損失,其行爲均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最終,朱存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 200000 元;朱大彬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 200000 元;連同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 130000 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 330000 元。
2019 年 7 月,當地法院一審裁定,劉志堅、康争、王龍身爲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不按要求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貸款資料及償還能力而發放貸款,數額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損失,三人的行爲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最終,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劉志堅有期徒刑 5 年;判處康争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4 年;判處王龍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