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網 4 月 11 日消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 ( 征求意見稿 ) 》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到,提供者應當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産品的預訓練數據、優化訓練數據來源的合法性負責。
征求意見稿提出,在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産品或服務時要求:在算法設計、訓練數據選擇、模型生成和優化、提供服務等過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現種族、民族、信仰、地域、性别、年齡、職業等歧視 ; 要尊重知識産權、商業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數據、平台等優勢實施不公平競争 ;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應當真實準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虛假信息 ; 禁止非法獲取、披露、利用個人信息和隐私、商業秘密。
在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産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圖像、聲音生成等服務的組織和個人 ( 以下稱 " 提供者 " ) ,包括通過提供可編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圖像、聲音等,承擔該産品生成内容生産者的責任 ; 涉及個人信息的,承擔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定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征求意見稿要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産品的預訓練、優化訓練數據,應滿足以下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 不含有侵犯知識産權的内容 ; 數據包含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能夠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确性、客觀性、多樣性 ; 國家網信部門關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其他監管要求。
征求意見稿表示,提供者應當根據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可以影響用戶信任、選擇的必要信息,包括預訓練和優化訓練數據的來源、規模、類型、質量等描述,人工标注規則,人工标注數據的規模和類型,基礎算法和技術體系等。
此外,意見征求稿強調,對于運行中發現、用戶舉報的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過濾等措施外,應在 3 個月内通過模型優化訓練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提供者發現用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産品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商業道德、社會公德行爲時,包括從事網絡炒作、惡意發帖跟評、制造垃圾郵件、編寫惡意軟件,實施不正當的商業營銷等,應當暫停或者終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