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修訂發布《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在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監管需要,此次主要從四方面進一步修訂《評價辦法》。一是擴大評價範圍,在股票保薦業務基礎上,進一步納入債券承銷、并購重組财務顧問、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基本實現投行業務全覆蓋。二是突出功能導向,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評價加分項,引導投行更好發揮服務科技創新功能。三是強化結果運用,評價結果将報送中國證監會,供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白名單、行政許可等監管工作使用,同步強化聲譽約束和行政約束。四是做好評價銜接,充分利用現有的其他投行業務單項評價結果,保持監管标準統一,盡量不增加行業機構負擔。(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