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中旬,廣西南甯某農産品批發市場一家水果經營部,因今年 1 月出售的 10 箱進口車厘子外包裝上沒有中文标簽,被人告上法庭。2 月 27 日,南甯市興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庭上原告提出了自己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價款損失 5500 元,并按價款 10 倍賠償。經過長達兩小時的審理,法庭評述意見出爐。法庭認爲,原告購買涉案産品時,中文标簽缺失的瑕疵,不足以對他人造成誤導。原告也無法就被告 " 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 " 等進行有效舉證,因此相關訴請缺乏充分依據。法院當庭作出并宣告一審判決結果。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内,遞交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