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劉國永建議增設 " 操縱體育比賽罪 " 立法條款,維護體育比賽的公平和體育管理秩序的安定,爲建設體育強國提供有力保障。劉國永表示:目前我國刑法中缺乏專門規制操縱體育比賽的規定。對于此類行爲,實踐中多以賄賂、賭博相緊密聯系的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賭博罪等傳統罪名定罪處罰。上述傳統罪名存在無法實現對操縱體育比賽行爲的完全評價問題。世界多個國家均有專門針對操縱比賽行爲的立法規定,如今國内體育比賽活動日益增多,操縱比賽現象頻發,建議我國增設 " 操縱體育比賽罪 " 來實現對此類行爲的全方位打擊,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和體育管理秩序的安定。(财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