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潇湘晨報
記者 | 曹偉
近日,一則 " 名字被刻上男友親人墓碑,分手後女方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除名 " 的新聞登上熱搜,引發對墓碑署名權人格權益的讨論。
4 月 25 日,潇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獲悉,在前不久,湖北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曾審理一起因墓碑署名問題引發訴争的案件。武漢人張強(男,化名)因爲姑媽在已逝爺爺的墓碑落款隻寫爺爺女兒,而沒寫兒子和孫子,将其告上法庭。
一審中,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駁回起訴。不過,武漢中院在近期審理後予以改判,認定此舉侵犯張強的人格權益,判決墓碑上的署名要由 " 女兒們敬立 " 變更爲 " 兒子女兒們孫 敬立 "。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書寫判決書時行文極爲懇切,不僅用法律條款剖析其中的法律問題,還引用了《禮記》《論語》等經典著作闡明 " 孝道 "、" 祭奠 " 對于國人的文化意義,同時規勸 " 逝者已去,生者猶在。希望各方當事人能夠顧念親情、摒棄前嫌 …… 共塑和睦家風,這才是對逝者最好的祭奠。"
爺爺去世
墓碑上隻有 " 女兒 " 落款引發孫子不滿
事情還得從張強的爺爺去世說起。
張強今年 32 歲,他爺爺生前是武漢某高校的一名學者,生有一兒兩女,張強的父親在 1994 年就因病去世。
2016 年,張強的爺爺立下遺囑。遺囑中,約定他當時居住的一套房長女有終身居留權,次女有所有權;存款大女、孫子每人分得 20 萬元;專著、論文的著作權由次女繼承,圖書資料也由其繼承、保管、傳承後代。
老人還特别交代," 我的喪事,不設靈堂,不收花圈,不收禮金,不燒紙錢,不舉行告别儀式。" 骨灰與 2009 年去世的老伴骨灰一起水葬或樹葬。
2017 年,老人去世。2017 年 4 月 24 日,老人次女将父母骨灰以樹葬的形式進行了合葬,并在樹下安放了約三、四十公分的卧碑,卧碑刻有父母名字,落款爲 " 女兒們敬立 "。
△張強爺爺所葬陵園一角。
此舉引起了張強不滿。張強說,爺爺去世當天,他去墓地看到墓碑已提前做好,刻字的時候沒有和他商量,墓碑沒有刻他名字,當天他就提出異議并一直找二姑媽協商,但是二姑媽不接電話。陵園的工作人員表示可以刻字,但是要出示墓地證,而墓地證在二姑媽手裏,需要她配合。
後來,張強和兩個姑媽因爲老人留下的遺産也産生了糾紛,2020 年,經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确認房産中有 10% 的份額歸張強所有,由二姑媽折現 20 萬給張強。
不過,因爲墓碑署名引發的糾紛并沒有因此結束。
以侵害人格權将姑媽告上法庭
因爲想在爺爺墓碑上留下名字的想法沒有實現,張強以侵害人格權爲由将二姑媽告上了法庭。
2022 年,武漢洪山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依據 "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 " 的規定,以超過訴訟時效爲由駁回了張強的起訴。
之後張強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判令在爺爺奶奶的墓碑上刻上他及他父親的名字;判令二姑媽在武漢市級媒體公開登報道歉等。
2023 年 1 月 5 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進行審理。
庭審中,張強的二姑媽辯稱,按照父親遺願,喪事從簡,施行樹葬,樹葬不立碑,隻有蓋闆,因蓋闆面積較小,僅落款爲 " 女兒們敬立 ",沒有落款具體名字。另外,考慮張強的父親當時已經去世,不宜落款。落款行爲符合樹葬不立碑的實際,也符合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和公序良俗,不存在侵害張強人格權。
一審敗訴,二審改判
法院:未署名妨礙生者表達哀思
本案是否屬于人格權糾紛?本案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人上訴請求能否得到支持?根據判決書,針對本案中的焦點問題,法院從法理方面進行了評析。
法院認爲,墓碑署名權益雖未成爲《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列舉的具體人格權,但因其與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密切相關,符合我國傳統倫理和善良風俗,屬于應予以法律保護的 " 其他人格利益 " 範疇。本案争議因墓碑署名引發,屬一般人格權糾紛。
關于訴訟時效。民法典有規定,人格權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相關規定。張強陳述其于爺爺去世當天就曾對墓碑署名提出異議,此後墓碑漏刻行爲對其造成的影響一直處于持續狀态,其關于墓碑署名、賠禮道歉等人格權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一審法院适用法律顯屬不當,予以糾正。
根據傳統習俗,與死者具有血緣、婚姻或其他特定身份關系的主體享有在死者墓碑署名并進行祭奠的權益。長輩死亡後,晚輩一般應一視同仁在墓碑上署名以示孝敬和哀悼。
本案中,張強父親及其本人系死者之子、孫。張強二姑媽在立碑過程中僅落款 " 女兒們敬立 ",顯然将張強父子等死者的男性近親屬名字排除在外,在張強協商署名事宜之時未予配合,上述行爲違背了善良風俗,也不符合公平原則。在案涉墓碑上未能署名既阻礙張強父子獲得親族認同,也會妨害張強對死者表達哀思,更會在死者親友間、一定社會範圍内對張強父子産生長久、持續的負面影響,降低了一定範圍内社會公衆對他們人格的積極評價,侵害了他們的人格權益。
張強的父親都已經去世了,他的人格權還受法律保護嗎?法院認爲,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護,且需經由死者近親屬向行爲人提起主張來實現。由于墓碑署名意義特殊,且 " 孝 " 之涵義不止于生前,仍可延續至死後,立碑署名之人并非須爲健在之人。
爲了避免後續引發争端,定分止争,法院對墓碑如何修改以及費用等細節問題進行了明确。判決書中稱,墓碑署名等祭奠權的行使要尊重死者遺願。以樹葬的形式進行合葬,符合張強爺爺生前意願。由于樹葬立碑碑體較小,張強二姑媽在立碑過程中未書寫其本人姓名,僅落款 " 女兒們敬立 "。若在案涉碑體上加刻張強及父親兩人姓名,将影響碑體美觀性和統一性。
爲尊重死者遺願,降低對死者的驚擾,在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權益平等保護以及後續執行便利等因素的基礎上,法院對張強關于墓碑署名的請求予以适當調整,酌定在現有墓碑落款處 " 女兒們 " 前加刻 " 兒子 " 兩字,在 " 女兒們 " 與 " 敬立 " 之間的空白處加刻 " 孫 " 一字。由于墓碑補刻字須經骨灰安放證持有人同意并持身份證前往辦理,張強二姑媽作爲案涉骨灰安放證持證人,對該加刻行爲應予配合,費用由張強承擔。
至于要求在媒體公開道歉的訴求,法院認爲,本案中,張強二姑媽雖然侵害了張強的人格權,但該負面影響的範圍僅限于親朋好友之間,影響範圍較爲有限,與武漢市級媒體傳播範圍不相稱。加之雙方當事人積怨已深,對其苛以賠禮道歉之責,不利于矛盾化解,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張強二姑媽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内配合張強将墓碑上的署名由 " 女兒們敬立 " 變更爲 " 兒子女兒們孫敬立 ";駁回張強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書引《論語》《禮記》進行說理:
和睦家風才是對逝者最好的祭奠
潇湘晨報記者注意到,作出該判決的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李斌成。從判決書可以看到,對于這次訴争,李斌成法官不僅依據法律規定 " 釋法 ",還引用了大量具有人文色彩的經典著作予以 " 說理 ",行文懇切。
在談及墓碑署名對于國人的倫理意義時,其闡述稱," 墓碑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不僅是死者安葬地之标志,還是生者掃墓祭祖,緬懷先人之物質載體。墓碑署名體現署名人與死者特定的身份關系,暗含對血脈相承、親族關系的認可和對該子女孝與不孝的道德評價,既涉及生者對死者寄托哀思、尋求心理寬慰的行爲自由,又關系生者‘認祖歸宗’的身份認同和社會評價等人格尊嚴。"
在闡述孝道和祭奠對于國人的倫理意義和文化意義時,其稱," 中華傳統文化注重‘慎終追遠’,祭奠事宜曆來備受重視。《禮記 · 祭統》存載:‘禮有五經,莫重于祭。’《論語 · 爲政》将‘孝’解釋爲: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 "
" 百年來,注重傳統孝道、注重慎終追遠、注重代際傳承的中華民族文化内核始終如一,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新征程上,将爲中華民族克服困難、生生不息提供強大精神支撐。"
" 百善孝爲先,孝道乃百善之首、德行之基,其核心要義便是善事父母、人安家齊。"
對于張強與二姑媽之間的家庭矛盾,法官除了在法律框架内予以實質性解決外,還在最後規勸道," 家事糾紛的産生往往來源于一些瑣碎小事,家事矛盾的激化往往來源于彼此未能有效溝通。逝者已去,生者猶在,希望各方當事人能夠顧念親情、摒棄前嫌、彼此尊重、相互理解,共塑和睦家風,這才是對逝者最好的祭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