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報道,2024 年 11 月 5 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百二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2013 年至 2023 年,被告人周清玉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經營、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 6743 萬餘元;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周清玉離職後利用原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 100 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周清玉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周清玉受賄數額特别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于周清玉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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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 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