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退休才發現之前供職的單位給自己少繳了 5 年的養老保險金,可原單位已破産清算,不複存在,5 萬多元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該向誰要?
2022 年年初,和田地區和田縣居民陳某到達退休年齡,他滿心歡喜地來到當地社保部門辦理退休手續,工作人員卻告知他:" 你有 5 年的養老保險金未繳納,不能給你正常辦理退休手續。"
一天沒少幹,養老保險金卻沒繳夠?陳某趕緊細問,這才得知,1993 年 1 月至 1998 年 12 月,他被和田縣某供銷社派遣到和田縣某棉麻公司工作,其間,棉麻公司沒有給他繳納養老保險金,而此事他并不知道。
爲盡快辦理退休手續,經協調,陳某現所在工作單位對欠繳的養老保險金予以補繳,事後,陳某再向現所在工作單位返還這筆補繳資金。
退休手續辦完了,但補繳的養老保險金該找誰要?2005 年,棉麻公司已宣告破産并完成清算。陳某就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問題多次前往棉麻公司的唯一股東——和田縣某供銷社協商,但無果。2022 年 7 月,陳某來到和田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 " 仲裁委 ")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供銷社賠償因其未繳納養老保險金而産生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52000 餘元(包括單位應繳部分、個人應繳部分和滞納金、利息),但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于是,陳某将供銷社起訴至和田地區和田縣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責任。
" 陳某所訴主體不明确,他是在棉麻公司上班,而供銷社雖系棉麻公司唯一股東,但棉麻公司已經在 2005 年申請破産,當時發布了相應的公示公告和清算公告,是陳某沒有及時到清算小組清算,所造成的後果應由他本人負責。" 供銷社辯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2020 修正)》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财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棉麻公司已在 2006 年完成了注銷登記,陳某并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該公司未經清算即注銷,或該股東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一審法院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今年 4 月,陳某不服判決,向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陳某認爲,雖然他被派遣到棉麻公司工作,但仍然是供銷社的職工。因此,在二審中,他主張自己爲供銷社職工,并提交了企業職工工資标準、工資檔案、工資發放表以及證人證言等,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陳某系供銷社的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确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綜上,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供銷社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對陳某享受養老保險造成了影響,應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二審法院判決,由供銷社承擔 1993 年至 1998 年期間未繳納的陳某養老保險損失 52000 餘元。
【來源:法治日報、新疆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