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5 月 25 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内獲悉,爲推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持續規範發展,更好滿足廣大人民群衆多樣化養老需求,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 " 監管機構 ")研究決定,符合條件的人身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關于促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下發至各人身險公司征求意見。
《通知》提到,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在宣傳和銷售時不得有以下行爲:一是将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與銀行儲蓄、理财産品、基金、國債等進行收益簡單比較;二是隐瞞合同限制條件或重要内容;三是進行虛假或者誇大表述;四是使用偷換概念、隐去假設等不當宣傳手段;五是按照投資組合曆史結算利率對投資組合賬戶價值變動進行演示。以及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