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穩定法草案 27 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據悉,這是該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此次提請審議的金融穩定法草案,立法的總體思路是堅持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問題導向和系統觀念,着力完善金融風險事前防範、事中化解和事後處置全流程全鍊條制度安排,明确相關職責和措施;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壓實相關方的風險處置責任,既防範系統性風險,又防範道德風險;堅持權責一緻,立足國情,依法合理界定職責分工,健全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據了解,該草案規定涉及建立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強化金融風險防範機制,完善金融風險化解機制,明确金融風險處置職責分工和後備資金來源,充實金融風險處置措施等方面内容。
此外,草案還明确統籌協調機制可以對有關部門、地方等采取問責措施,并對金融機構及相關主體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強化責任追究機制,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今年 4 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确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國務院金融委)職責,提出建立處置資金池,并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人民銀行在起草說明書中指出,面對錯綜複雜的國内外經濟金融形勢,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綢缪,建立權威高效的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對于制定《金融穩定法》的必要性,人民銀行稱:一是健全我國金融法治體系的迫切需要;二是為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三是及時總結重大風險攻堅戰經驗,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能力。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