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氪獲悉,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産重整相關事項(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核實債務重組協議執行過程及結果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明确不得在破産重整或債務重組方案實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認債務重組收益,并進一步細化收益确認需滿足的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壓嚴壓實審計機構責任,要求審計機構勤勉盡責、規範執業,高度關注債務重組收益确認時點的合理性,審慎發表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