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首單創業闆注冊制下被否的 IPO 項目,在更換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後,江蘇網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網進科技 ")繼續沖擊創業闆。不過,網進科技的運氣着實有些差,由于保薦機構華金證券股份今天君濤文要和大家分享的是被保薦機構“拖累”進程“停擺”,“二進宮”的網進科技難以走出“大本營”,歡迎閱讀~
作為首單創業闆注冊制下被否的 IPO 項目,在更換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後,江蘇網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網進科技 ")繼續沖擊創業闆。不過,網進科技的運氣着實有些差,由于保薦機構華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華金證券 ")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的監管措施,網進科技的 IPO 目前按下 " 暫停鍵 "。
钛媒體 APP 注意到,除了被保薦機構 " 拖累 " 外,網進科技本身也有 " 瑕疵 "。盡管網進科技試圖開拓省外市場,但仍然難以走出江蘇,目前超七成收入仍來自 " 大本營 " 江蘇昆山。另一方面,上一次被否涉及實控人認定等問題,最新招股書對相關問題隻字未提。值得一提的是,對比兩版招股書,網進科技存在數據 " 打架 ",保薦機構是否盡職盡責?
受保薦機構 " 拖累 ",被迫 " 暫停 "
排隊三個月後,網進科技的 IPO 意外 " 中止 "。對于中止的原因,深交所官網顯示,因網進科技的保薦人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措施,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闆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中止其發行上市審核。
這并非網進科技首度闖關。在 2020 年 6 月創業闆注冊制開閘之初,網進科技就向深交所遞交招股書尋求上市。彼時網進科技的保薦人為方正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不幸的是,網進科技同年 11 月上會接受審核時,遭深交所否決。這也是創業闆注冊制實施後,被深交所否決的首單 IPO 項目。
2022 年 9 月 2 日,網進科創又卷土重來。二度闖關,網進科技更換了中介機構,華金證券成為新的保薦人,律師事務所也由此前的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換成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但會計師事務所未變更。
從 IPO 進程看,9 月 29 日網進科技已收到首輪問詢回複,但目前還未做出回複。如今,網進科技又被保薦機構 " 拖累 "。
據證監會官網顯示,華金證券存在兩項違規。具體而言,一是投資銀行類業務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内控組織架構不健全、對投行項目團隊管控不力、合規人員配備不足、未嚴格落實收入遞延支付機制、" 三道防線 " 關鍵節點把關失效等問題;在吉林碳谷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精選層挂牌、江蘇中成緊固技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上海香溢花城長租公寓資産支持計劃、錦州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等項目中,盡職調查明顯不充分,但質控、内核未予以充分關注;二是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未按廉潔從業規定聘請第三方機構。
證監會對華金證券采取責令改正、在 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期間,暫停公司保薦和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的措施。那麼華金證券被處罰對網進科技 IPO 有何影響?
在經濟學家宋清輝看來,從處罰内容看,雖說華金證券被罰未涉及網進科技的保薦項目,但是整體上也會拖慢公司 IPO 進程。
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告訴钛媒體 APP,《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都有明确規定,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是 IPO 中止企業如果需要更換保薦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更換後的保薦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應當自中止審核之日起 3 個月内完成盡職調查,重新出具相關文件,并對原保薦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進行複核,出具複核意見,對差異情況作出說明。其二是如果無需更換保薦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保薦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出具複核報告。
一位行業人士分析,由于中介機構自身因素導緻客戶 IPO 受阻,這種情況會對中介機構的風評産生影響,也會進而對中介機構未來的市場拓展有一定的阻礙。" 畢竟在實際操作中,一些拟 IPO 公司還是願意優先選擇一些沒有‘污點’的中介機構 ",該人士如是說。
網進科技後續是否會更換保薦機構?钛媒體 APP 曾向網進科技還去采訪提綱,但未能得到回複。
區域 " 枷鎖 " 難破,兩版招股書數據 " 打架 "
招股書顯示,網進科技是縣域智慧城市整體化解決方案提供商,專注于智慧城市信息化領域,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以自主研發的軟件産品和物聯網應用平台為支撐,提供項目咨詢、方案設計、軟件研發、設備采購、項目實施及後續運維管理等綜合解決方案。
報告期内,網進科技的業績并不穩定。數據顯示,2019-2021 年以及 2022 年上半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分别為 43620.54 萬元、32899.47 萬元、50369.31 萬元以及 20227.05 萬元;對應實現的歸屬淨利潤分别為 6726.84 萬元、2527.28 萬元、5486.96 萬元、2560.58 萬元。
目前,網進科技的業務類型包括系統集成、軟件開發、運維服務等,主要客戶包括政府單位及企事業單位,應用于公安、政務、交通、醫療、建築等行業。其中系統集成收入為第一大業務,該業務占各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别為 88.54%、82.48%、88.91%、85.87%。
根據前一次招股書,網進科技的業務區域呈現集中特點,90% 以上的收入都源于昆山市。數據顯示,2017-2019 年以及 2020 年一季度,網進科技在江蘇省内實現的營收占比分别為 97.34%、99.26%、99.24% 和 92.08%,其中,在昆山市内實現的營業收入占比高達 92.38%、96.9%、97.07% 和 91.86%。
智慧城市建設确實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雖說近兩年網進科技也不斷開拓省外市場,但仍難以 " 走出 " 大本營。最新招股書顯示,2019-2021 年以及 2022 年上半年,網進科技在江蘇省内實現的營業收入分别為 43060.15 萬元、30920.44 萬元、42955.07 萬元和 14597.05 萬元,占比分别為 98.72%、93.98%、85.28% 和 72.17%。其中,來自昆山市的收入分别為 37042.07 萬元、26208.34 萬元、30371.87 萬元和 14330.67 萬元,占比分别為 84.92%、79.66%、60.3% 和 70.85%。
網進科技直言,目前公司在省外業務尚且處于擴展階段,如果江蘇省或昆山市行業投資下滑或市場競争加劇,将對公司經營産生較大影響。
省外業務開拓有何難度?存在哪些挑戰?钛媒體 APP 向網進科技發去采訪提綱進行問詢,卻未能獲得回複。
钛媒體 APP 注意到,網進科技兩版招股書出現數據 " 打架 " 的情形。上一版申報稿顯示,2019 年江蘇省内、昆山市的營業收入分别為 43289.47 萬元、42342.13 萬元,與最新一版招股書 2019 年的數據存在較大差距。
攜老問題闖關,實控人權屬問題恐遭追問
最新招股書顯示,昆山市國資委下屬的昆山文商旅集團有限公司(曾用名昆山陽澄湖文商旅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 文商旅集團 ")持有網進科技 34.48% 股權;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潘成華直接持有網進科技 25.86% 股權;公司員工持股平台黑角投資持有網進科技 18.97% 股權;黃玉龍持有網進科技 8.62% 股權;敦石投資、和豐投資分别持有網進科技 6.9% 和 5.17% 股權。
在前次申報 IPO 時,網進科技并沒有将持股 34.48% 的第一大股東文商旅集團認定為公司的實控人,僅作為财務投資人。據悉,文商旅集團持股比例超過三分之一,并有兩名來自文商旅集團的人員擔任董事,其中一名擔任發行人董事長。對此,深交所也曾在上市委會議上提出質疑,要求網進科技說明文商旅集團被認定為對公司既無控制權,也無重大影響,僅作為财務投資人的理由是否充分。
在持股比例未發生變化的前提下,此次闖關的網進科技,依舊将潘成華認定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實控人,并稱潘成華與黑角投資、黃玉龍、敦石投資、和豐投資簽訂一緻行動協議,直接和間接合計控制網進科技 65.52% 的股份。不過,最新的招股書中沒有提及文商旅 " 财務投資人 " 的身份。
最初,網進科技的實際控制人并非潘成華,而是黃玉龍。2016 年 4 月,彼時黃玉龍将網進科技 6% 股權轉讓給黑角投資(潘成華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張亞娟将網進科技 30% 股權轉讓給潘成華。在股權轉讓相近期間,黃玉龍銀行卡曾向張亞娟、潘成華及黑角投資的出資人陳欣)轉賬。當時網進科技與相關人員稱轉賬資金系潘車華等人因對黃玉龍主導開發的房地産項目具有貢獻而應獲得的房産項目收益款,但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招股書曾顯示,黃玉龍、張亞娟兩人事業重心轉往國外,因此轉讓公司股份。
深交所曾指出,網進科技未能充分、準确披露相關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及其資金往來和納稅情況、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理由、實際控制人所持公司的股份權屬是否清晰、文商旅集團僅作為财務投資人的合理性,不符合發行相關規定。
最新招股書中,前述相關問題未提及。這恐怕是網進科技二度闖關路上不可回避的問題。(本文首發于钛媒體 APP,作者 | 劉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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