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金朝力 程靓)12 月 28 日起,《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 "《意見》")正式施行。12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意見》,共 30 條。《意見》規定應全面準确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并明确了因酒駕、醉駕曾受過處罰等 15 種從重情節及一般不适用緩刑的 10 種情形。
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兩高兩部 " 根據醉駕治理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系統補充完善 "2013 年意見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形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互銜接、梯次遞進的酒駕醉駕治理體系。
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意見》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标準,着力解決各地醉駕案件執法司法标準不夠統一、處理不夠均衡問題,統一行政處罰、刑事立案、起訴、量刑等标準,确保執法司法更加規範。例如,《意見》重申血液酒精含量 80 毫克 /100 毫升的醉酒标準,明确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輕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緩刑的具體标準和情形,規定罰金刑的起刑點和幅度。
《意見》織密法網,嚴密規則,進一步嚴密醉駕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網和規則體系,依法治理醉駕的操作性更強。例如,《意見》細化醉駕案件證據收集、審查采信規則,對于血液樣本提取、封裝等環節的程序性瑕疵,提出補正完善和是否采信的規則,确保不枉不縱;明确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爲,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行爲人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意見》更加注重考量醉駕的具體情節,确保公平公正地處理案件,包括充分考慮醉駕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後果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例如,《意見》在 "2013 年意見 " 規定的 8 項從重處理情形基礎上,又調整、增加了醉駕校車、" 毒駕 "" 藥駕 " 等 7 項從重處理情形。